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對從事放射、高毒等作業實行特殊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國務院于2002年5月12日頒布了《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該條例具體規定了對高毒作業的特殊管理措施,這些特殊措施包括:
1、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
2、高毒作業場所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3、高毒作業場所應當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并設置報警設備。
4、存在高毒作業的建設項目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合格。
5、申報的特殊要求:除一般要求外,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等材料;職業中毒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對應急救援預案適時修訂,定期組織演練。
7、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配備專職的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醫師和護士。
8、維修、檢修規定:用人單位對存在高毒物品的生產裝置,必須制定維護、檢修方案,明確職業中毒危害防護措施,確保維修、檢修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進行維護、檢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產裝置,必須嚴格按照維護、檢修方案和操作規程進行;維護、檢修現場應當有專人監護,并設有警示標志。
9、需要進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設備、容器或者狹窄場所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事先采取下列措施:保持作業場所良好的通風狀態;配備職業病防護用品;設置現場監護人員和現場求援設備。
10、檢測規定:用人單位對高毒作業場所應當每月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檢測;用人單位對高毒作業每半年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高毒作業職業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必須立即停止高毒作業。
11、輔助設施:從事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沐浴間和更衣室,并設置清洗、存放或處理從事高毒物品作業勞動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專用間;勞動者結束作業時,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必須存放在高毒作業區域內,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業區域。
12、崗位輪換和崗位津貼: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對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崗位輪換;用人單位應當為從事高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提供崗位津貼。
文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