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包括生產領域的貯存、運輸等)和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及為家的有關法規、制度和標準。并按《化工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化學工業部申請領取《生產許可證》。
化工生產企業凡是為本企業生產需要而進行的采購、調撥和銷售(指化學危險物品)等經營活動,相應的運輸活動,以及在化工生產中使用和貯存化學物品(包括原料和產品)均納入生產許可證的核發范圍,不再另行領取“經營許可證”。
化學工業部將分期分比對化工產品頒發《生產許可證》,凡已發證的化學危險物品,無證企業不得生產經營該產品。
2.對生產和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實行安全登記制度。
(一) 安全登記的必備條件
(1) 產品生產工藝路線成熟,是由有設計資格的單位設計的。
(2) 產品有質量標準(企業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
(3) 設備、容器符合《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GB5038)。
(4) 有相應的產品貯存設施。
(5) 有可靠的安全、衛生防護措施和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
(6) 有可靠的三廢處理措施。
(7) 有事故應急處理方案和措施,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
(二) 安全登記的考核條件
(1) 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1991]化勞字第247號文檢查)。
(2) 產品應有工藝技術規程;崗位應有操作法,在網人員必須人手一冊。
(3) 操作工人應具備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或相當水平),并經過崗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作業證。
(4) 有《毒物登記檔案》。
(三) 安全登記的組織工作
(1) 企業的安全登記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的主管廳長領導,由廳(局)安全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辦公室,必要時可請地方公安、環保部門參加。
(2) 需要時可組織人員到現場考核。
(3) 一個企業的所有化學危險物品,可以分期分批進行安全登記。(安全登記的有關表格見附表)
(4) 對必備條件的檢查,有一項達不到的,不予登記,并限期一年內整改;對考核條件的檢查,有一項達不到的,不予登記,并限期半年內整改。逾期仍達不到的不予登記,限令停產。
(5) 安全登記每隔五年按安全登記條件進行一次復核換證。根據復核情況,確定是否準予換證。
(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每年向化學工業部書面報告一次化工企業安全登記情況。
3.在已建成的化學危險物品生產企業周圍(在國家正式規定頒發前暫按1000米執行)不得建居民點、公共設施、供水水源、水源保護區和交通干線。
4.生產和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要根據化學危險物品的各類性能、生產工藝及規模、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監測、報警、降溫、防潮、避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定期監測,使生產現場符合有關要求,確保安全生產。
凡屬易燃易爆化學品生產場所的防火監測、報警系統、防護裝置及其它防火防爆要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和有關國家防火設計規范刑事或規定執行。
凡生產極毒、高毒化學品的車間除遵守上款要求外,還應設有自動聯鎖、泄漏消除等設施,并應配備急救箱和救護器具。
遠離城區的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的企業,應設專職消防隊。
5.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必須嚴格執行產品質量標準及國家有關規定。對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危及社會安全的不合格產品嚴禁銷售,否則造成后果由生產企業負責。同時,追究銷售單位的責任。
6.生產、貯存、運輸化學危險物品所用的氣瓶、壓力容器、液化氣體鐵路罐車或汽車槽車、散裝運輸化學危險物品和液化氣體的船舶等,必須符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液化石油汽車槽車和鐵路液化氣體罐車以及散裝運輸化學危險物品和液化氣體船舶的安全管理規定。企業對壓力容器管理要執行國家有關鍋爐壓力容器的規定。
7.化學危險物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的要求,能經受運輸過程中的碰撞、顛簸和溫度,溫度變化等外界干擾而不發生危險事故。所使用的包裝材料,必須是不與化學危險物品發生反應的材料。對一些具有特殊性能的物品(如易燃、易爆品、腐蝕性物品等)應根據其不同的理化性能進行包裝,并要符合包裝標準和運輸安全要求(如包裝方法、包裝重量限制等)。
對有毒物品包裝的外皮上要有毒物標簽,注明產品名稱、毒性級別,侵入人體途徑、中毒的急救辦法,防護措施等。
化學危險物品的包裝必須有明顯的包裝標志,其圖形應遵守《危險貨物包裝標志》(GB190)的規定。
包裝監督、檢查機構應加強對包裝質量和包裝材料質量的監督檢查和定期測試,產品包裝不合格不準出廠。
外貿化學危險物品的包裝和標志必須符合我國接受的國際公約及規則中的有關規定的要求。
8. 生產和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應嚴格執行《化工企業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規定》。生產和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操作人員,應根據安全需要配備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用具,如工作服、鞋、帽、手套;防護眼鏡及防毒面具;氧氣呼吸器;可供沖洗的清潔水源;醫療急救用品等。
生產使用劇毒化學危險物品和生產批量大的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應根據其生產規模和接觸毒物人數設立氣體防護站,配備工業衛生醫生、急救藥品和專用救護車。
9. 凡生產有毒化學物品的車間都應設固定監測點定期進行監測。監測結果應及時登記,定期上報主管部門,并應在生產崗位掛牌公布。
10. 化學危險物品生產企業的新工人,必須做就業前體檢,發現職業禁忌癥者不得安排在禁忌崗位作業。
對作業工人要定期體檢,發現職業病、職業健康損害,職業禁忌癥者,要根據《化學工業職業病防治工作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1. 對盛裝劇毒物品的大型容器包括汽車槽車和鐵路罐車、槽船等不得用來盛裝它物,特殊情況需要改裝它物時必須進行清洗,清洗干凈并經化驗合格,辦理審核后,方可改裝。
使用后的包裝劇毒品的小型容器,只能盛裝原物或同類產品,一律不允許盛裝它物。
其他化學危險物品的包裝物用完后也要進行清理和清洗,否則不允許挪作他用。
盛裝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在長期停用前必須進行安全處理。
12.生產和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防止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
銷毀、處理有燃燒、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險的廢棄化學危險物品,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征得當地公安、環保部門同意方可進行。嚴禁隨便堆放和排入地面、地下及任何水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