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當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事故多發不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目前,不少化工企業沒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就是有制度的也只是寫在紙上、掛在墻上,未付諸于實際行動。有的企業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安全處(科)負責人不懂化工安全管理,百人以上危險化學品車間既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也無設備專管技術人員,不出事才怪呢?一些企業是土法上馬,讓沒有設計資質的人員設計,或設計人員雖有設計資質,但素質低下,不能正確理解和應用設計規范和標準,采用的工藝、設備落后,總圖布置不符合《工業企業總平面圖設計規范》(GB5087-93)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2001年版)等有關規定要求,又沒有經過公安消防部門審批,潛存事故隱患。
如:按2001年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要求衡量,好多企業不符合以下幾點:
1. 廠房的防火間距:耐火等級一、二級的甲類廠房與其他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為12m,組內之間的間距不應小于4m。
2. 甲、乙類廠房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跨不應小于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m。
3. 甲類廠房與廠內主要道路(路邊)距離應不小于10m。
4. 甲、乙類液體貯罐(1~50m3)與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物防火間距12m。
5. 廠區圍墻與廠內建筑之間距離不宜小于5m。
6. 防爆建筑泄壓面積與廠房體積的比值(m2/m3):0.05~0.22。
7.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內不應設置辦公室、休息室。
一些行業管理部門撤銷了,行業管理協會自身也未有效運行起來,服務不到位,造成監督管理出現“盲區”,特別是一些民營企業,自己管理素質不高,可又沒有接收管理法規、標準的正常渠道,國家制定了法規、標準, 而企業竟然不知道,也就無從執行了。監督部門的檢查指導很少,往往是出了事故在事故查處時才有人來。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這個條例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至今已經2年多了,仍然有相當一部分企業還沒有開展這項工作,原因有二:一是評價單位要價太高,不管企業大小,起價就要10萬元,二是有些企業持觀望態度,對及早查出隱患,早日加以解決,防患于未然非常不利。
政府監督部門有的人員素質不高,業務不熟,監管不力。如有一個市僅安全評價單位,安監局就批準了40多個,國家規定企業有權選擇符合資質規定的安全評價單位,但有的安監局為企業指派安全評價單位,不按他們指派單位評價就加以刁難,形成部分評價機構濫竽充數,搞不合格的安全評價。而有的安監局召開的安全評價專家評審會,也形同虛設,評審時不讓被評價的廠家參加,也無會議紀要下發,僅給企業發一基本合格的證書了事,起不到強化和促進安全管理的作用。
極少數監管部門人員腐敗,公共權利被濫用,收受賄賂,在酒菜、禮品敲門、金錢鋪路之下,放棄監督職能,為不合格企業上馬開綠燈,潛在隱患使得發生事故成為必然。
中國進入市場經濟后,一些企業領導人把精力放到上項目擴能力和爭市場上了,放松了企業內部管理,就是過去一些很有名氣的國家一、二級企業,化工“六好企業”,“清潔文明工廠”,現在企業管理滑坡得也很厲害,安全管理也松馳了很多。一些近年新建的民營企業,未能堅持安全、環保、建設“三同時”,生產中“三違”現象時有發生,特別是禁煙問題,好多企業都早已不執行原化工部制定的四十一條禁令,如“廠區內不準吸煙”的規定,一個小小煙頭引發的火災事故不少。有的職工安全意識淡薄,有章不循,有令不行,違章操作,如登高作業超過2m高,應系安全帶,但有的職工圖省事、怕麻煩,不系安全帶,從高處墜落,致傷致死.2002年開始實施的化工行業標準HG23011-1999《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至今仍未全面認真執行,如5.1.11規定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少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于10m,但不少企業動火時2瓶間距及與動火點間距都不符合要求,有的僅距三四米,形成火災隱患。
企業急功近利,放松管理和資源投入,安措費投入嚴重不足。特別是在設備管理上,沒有科學的大、中、小檢修和動態檢測,“小車不倒只管推”,設備長期帶病運轉,該檢修的不檢修,該更換的不更換,造成事故發生。
企業的職工素質低,教育培訓跟不上。職工應變能力差,化解事故缺少辦法,致使小事故演變成大事故。有的企業設有應急救援預案,就是有,針對性、可操作性也不強,一旦發生事故,不能科學、迅速地處置。
要想解決危險化學品企業事故多發的現狀,必須面對現實,針對存在的問題,相關部門和企業都應更新觀念,轉變作風,真抓實干,齊抓共管,求真務實地解決病根問題,才能取得良好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