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現象
列車行駛中與在軌道中行走的人員相撞,或與軌道旁邊的行人相撞,以及違章蹬車,扒、跳車的人員相撞致人死亡。
(2)發生的原因
①司機違反行車規定;
②聲光信號裝置失靈;
③機車制動閘失靈;
④巷道斷面窄,人行道的有效寬度不夠;
⑤巷道有障礙物;
⑥行人蹬、趴、跳車;
⑦運輸道上行人。
(3)預防措施
①非機車司機不得擅自開動機車;
②每班發車前,應有專人檢查車輛結構,連接裝置,輪軸和車閘,確認合格方可運送人員;
③乘車人員必須服從司機的指揮;
④列車行駛時和停穩前,嚴禁將頭部和身體探出車外,禁止上車,禁止在車內站立;
⑤禁止趴車、跳車和坐在車輛連接處或機車頭部平臺上;
⑥人力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在開始推車、停車、掉道、發現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道岔、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處,都必須發出警號;
⑦列車通過道岔、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處和坡度較大的區段,以及前方有車輛或視線有障礙時,必須減速并發出警號;
⑧人行道的有效寬度應符合規程的要求,行人應在人行道上行走;列車駛來時,行人應注意避讓;
⑨改善運輸環境,及時清除巷道兩側的障礙物,保證車輛、人員暢通無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