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燈是井下工作人員個人照明的工具,每個下井人員都必須佩戴一盞好的礦燈,否則不準下井。
礦燈安全使用有關規定:
(1)從礦燈房領取礦燈時應注意檢查燈頭、燈線、燈盒等零件是否完整、齊全、緊固,發現問題時,要立即更換。
(2)不得手提燈線甩動燈頭或提燈盒。
(3)在井下不得強行打開燈頭圈或燈盒蓋,以免損壞閉鎖和造成礦燈短路,產生火花,引起瓦斯、煤塵爆炸事故。
(4)接觸爆炸材料時,礦燈盒應套上絕緣燈套,防止引爆電雷管。
(5)升井后及時將礦燈交回礦燈房。
(6)礦井完好的礦燈總數,至少應當比經常用燈的總人數多10%。
(7)礦燈應集中統一管理。每盞礦燈必須編號,經常使用礦燈的人員必須專人專燈。
(8)礦燈應保持完好,發出的礦燈,最低應當能連續正常使用11h。
(9)礦燈應當使用免維護電池,并具有過流和短路保護功能。采用鋰離子蓄電池的礦燈還應當具有防過充電、過放電功能。
(10)加裝其他功能的礦燈,必須保證礦燈的正常使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