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煤礦立井提升防過卷(過放)緩沖托罐裝置的安全標志管理,經充分研究,確定其管理方案如下:
一、申請安全標志的基本要求
生產防過卷、防過放裝置的單位,申請兩種產品安全標志時,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注冊資金應不少于500萬元;
2.具有礦山提升運輸專業或機械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并從事相關產品設計、制造工作不少于5年的技術人員3名以上;
3.具有所申請產品的設計圖紙、說明書、計算書;
4.具備所申請產品的出廠檢驗能力及出廠檢驗條件。
具體申辦時,注意以下基本問題:
1.由于防過卷裝置、防過放裝置的組成特點不完全相同,申辦安全標志時應分別申辦;
2.已經形成系列產品的,應形成產品主參數系列型譜,按系列產品的相關要求申辦安全標志。
二、對產品的基本技術要求
(一)產品名稱型號及適用范圍
產品名稱:立井提升防過卷緩沖托罐裝置;立井提升防過放裝置。
產品型號:
H □□-□/□/□ □
產品適用范圍:立井提升的主、副井。
(二)產品功能要求
1.防過卷裝置應具有緩沖托罐功能。因防過卷與實施托罐分屬不同的緩沖過程,應對防過卷制動力、托罐力分別計算和考核。托罐裝置必須能夠將撞擊防撞梁后再下落的容器或配重托住,并保證其下落的距離不超過0.5m。
2.防過卷裝置、防過放裝置的制動力應為可調變力,提交的技術文件中應附制動力隨緩沖距離變化的特性曲線。
3.防過卷裝置、防過放裝置均應具有故障快速解鎖、防腐、防塵和抗連續過卷能力。提交的技術文件中應說明防腐、防塵技術要求和抗連續過卷的最少次數,并明確最少次數的確定依據及檢驗判定方法。
(三)裝置主要零部件與規格尺寸
1.組成裝置的主要零部件,包括其名稱、型號、規格、材質等應明確、具體,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零部件應明確其管理要求。已形成系列型譜的產品,應明確每種規格產品的具體組成,建議列表表示。
2.緩沖器的構成和規格尺寸必須具體、準確、完整,建議形成系列、標準的規格型號。
3.鑒于裝置的具體規格尺寸會因使用環境的具體情況發生變化,可用相對規格尺寸表述。
(四)主要技術參數
申請安全標志時,提交的技術文件中應包含以下產品主要技術參數:
1.緩沖器制動力。緩沖器制動力應為可調變力,提交的技術文件中應附緩沖器隨緩沖距離變化的制動力特性曲線。
2.最大減速度。最大減速度應在技術文件中限定。
對于防過卷裝置:用于罐籠提升時不大于1g;用于箕斗提升時不大于3g。
對于防過放裝置:用于纏繞式罐籠提升時不大于3g;用于纏繞式箕斗提升時不大于3.5g;用于摩擦式提升時不大于2g。
3.緩沖距離。應滿足現行《煤礦安全規程》要求。
4.最大適用速度。
5.緩沖器數量。生產廠家根據具體情況設計計算確定,會議推薦以4個為宜。但不管以何種形式進行緩沖,必須限制緩沖器的數量,并應考慮終端載荷變化及多個緩沖器不均勻承載時對制動力的影響。
6.最大終端載荷。按適用的提升容器及最大負荷計算確定。
7.摩擦片摩擦學特性。對金屬材質摩擦片,因緩沖摩擦所產生溫升一般不對其摩擦磨損特性產生顯著影響,暫不考慮摩擦溫升的影響作用。對非金屬材質摩擦片,因溫升通常會使其摩擦系數減小而摩擦力下降、磨損率增加,應對摩擦溫升的影響作用進行考核,申辦安全標志時應提供摩擦片摩擦磨損特性隨溫度變化的工作特性曲線。
8.最大緩沖能量。必須滿足絞車全速過卷、制動閘不閉合狀態下,緩沖器能吸收全部能量,并有一定的安全系數。
9.托罐力。對于防過卷裝置,承接靜載荷的托罐裝置的托罐力應不小于3倍最大終端載荷(≥3倍安全系數);承接動載荷的托罐裝置的托罐力應不小于5倍最大終端載荷(≥5倍安全系數)。
(五)產品檢驗要求
1.因各生產單位的產品原理不盡相同,具體檢驗方法由各單位提出,但產品功能和主要技術參數所涉及的檢驗項目應納入產品型式檢驗,產品所采用的特殊結構和原理所涉及的影響產品安全性、可靠性的檢驗項目也應納入產品型式檢驗。
2.下列項目應作為出廠檢驗的重要項目,并作為產品文件呈交用戶:
(1)緩沖器制動力的逐臺標定,至其額定制動力的1.3倍,各緩沖器間制動力偏差范圍控制在±5%。
(2)全速動載荷可靠性試驗。
(3)特殊結構和原理所涉及檢驗項目的相關試驗。
3.對應用鋼帶進行緩沖的產品,出廠時應提供鋼帶材質檢驗報告、鋼帶的金相組織照片。
三、技術文件要求
(一)產品執行標準
生產單位應制定產品企業標準,企業標準應滿足相關要求。
(二)使用說明書
產品使用說明書除根據GB9969.1-1998《工業產品說明書總則》的要求進行編寫外,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1. 產品安裝示意圖,對安裝位置作出規定。
2. 提出安裝基礎的基本安全要求。
3. 明確產品的適用范圍和條件。
4. 明確產品使用壽命。
5.規定產品使用過程中的檢驗要求。在下列情況下應進行相關檢驗:
(1)安裝完成后的驗收檢驗。應明確檢驗項目、方法、判別準則和相關要求;
(2)使用過程中的定期檢驗。應規定檢驗周期、項目、方法、判別準則。相關要求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提升機產品安全檢測檢驗規范(AQ標準)的規定。
(3)更換關鍵零部件后的相關檢驗。應明確檢驗實施條件、檢驗項目、方法、判別準則和相關要求。
6.安全使用須知。應明確指出:產品主要零部件不能隨意更換,如需更換,應由裝置生產單位負責,且更換后應進行檢驗。
(三)圖紙
1.緩沖器的圖紙應明確其構成和具體的規格尺寸。
2.裝置的圖紙應明確其主要零部件的組成,部分規格尺寸可用相對數值表述。
(四)其它技術文件
裝置生產單位在申請安全標志時應提供下列輔助性文件,供安全標志技術審查參考。安標國家中心對這些文件及使用說明書只進行備案,不負責審核。
1. 產品設計計算書;
2. 產品受控主要零部件明細表;
3.產品照片;
4.應用鋼帶進行緩沖的產品,其鋼帶材質檢驗報告、鋼帶的金相組織照片。
四、其他相關規定
已取得安全標志的相關產品,在其安全標志有效期內可仍沿用原型號,在延續安全標志時予以規范。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