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煤礦安全管理體制是與國家安全生產管理體制相一致的早在1983年國務院在批轉《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和勞動安全監察工作的報告》的通知中,就明確提出實行國家勞動安全監察制度,隨之逐漸形成了國家監察、行政管理、群眾監督的“三結合”勞動安全衛生管理體制。“三結合”的安全管理是與公有制和計劃經濟相適應的體制。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培育與建立,國家管理企業的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政府轉變職能,企業轉換和完善經營機制,生產經營活動逐步推向市場,企業成為市場的主體。面此,這套“三結合”的安全管理體制已經不能適應當前的形勢。為此,1993年國務院下發了《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1993)50],該通知在明確規定原勞動部負責綜合管理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對安全生產實行國家監察的同時,也明確要求各級綜合管理生產的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在管生產的同時必須管安全,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加強管理,提出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的新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即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的新體制。隨后,在實踐中又從以人為本出發,增加了勞動者遵章守紀的內容,形成了“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勞動者遵章守紀”的安全管理體制。1998年后,隨著機構改革的深人進行,國家機構職能改革和轉變,一些行業主管部門被撤銷,這些行業的安全管理與監察工作,劃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承擔但交通(包括公路、水運、鐵路、民航)、建筑、林業和軍工等一些行業部門,仍然承擔著相應的安全管理職能,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對這些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目前,我國煤礦實行的“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勞動者遵章守紀”的安全管理體制,也是煤礦多種經濟成分出現和擴大企業自主權后,進一步搞好安全管理的迫切需要,是發展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它充分體現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強調了“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明確了煤礦企業在安全生產管理中的職責。
一、企業負責
企業負責就是從企業領導到班組長,都必須為職工在生產建設活動中提供安全健康保障,并對職工在生產建設活動中的安全健康負有領導責任。一旦發生事故,企業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行政責任或經濟責任,事故責任者必須接受法律的制裁或行政的經濟的懲處。
企業負責,要求煤礦企業安全管理應該做到:
(1)在一切生產建設工作中,堅持“安全第一,防為主”的方針,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政策,依法做好企業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組織制定和執行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作業標準。
(3)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合理、足額配備與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安全技術和管理干部。
(4)保證安全生產投,對改善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條件,防止傷亡事故、預防職業危害為目的所需資金必須予以保證。
(5)對新職工進行人礦的三級教育、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及全員安全教育確保職工具有較硬的、適應崗位工作需要的安全意識、安全知識和安全操作能力。
(6)為職工免費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并經常教育職工在生產勞動中按規定穿戴和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7)開展安全檢查活動,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查出的問題和事故隱患按“四定”原則(定項目、定人員、定措施、定時間)落實整改。
(8)發生事故及時采取搶救措施,盡量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在事故處理時堅持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清、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廣大職工未受到教育和沒有落實防范措施不放過。
(9)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職工足額、按時繳納保險費,確保職工因事故受到傷害、患職業病時能得到社會的救助。
二、行業管理
行業管理就是行業管理部門,即經濟部門、生產管理部門和企業自身按照“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在組織本行業生產活動中,通過計劃組織、協調、審批等手段,對安全生產進行管理、監督和檢查,以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消除不安全因素,實現安全生產,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
《礦山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職責:
(1)檢查礦山企業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2)審查批準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
(3)負責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
(4)組織礦長和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5)調查和處理重大礦山事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管理職責。
三、國家監
國家監察就是國家法律授權設立的安全監察機構,以國家的名義運用國家權力,依法對企業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遵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企業進行糾正和處罰,如下達監察意見通知書行政處罰意見書,作出限期整改和停產整頓的決定。必要時,可提請當地人民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關閉企業國家監察是一種帶有強制性的監督,這種強制監督,是通過安全監察機構運用國家權力,獨立進行監察活動來實現的,因此,這種監察具有相對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根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安全監察的內容主要包括:
(1)對煤礦執行《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和其他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情況實施監寨
(2)審查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
(3)煤礦建設工程竣工后或者投產前,對其安全設施條件進行驗收。
(4)監督煤礦制定事故預防和應急計劃,并檢查煤礦制定的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的措施及其落實情況。
(5)發現煤礦礦井通風、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等安全設施和條件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要求的,可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或者責令限期達到要求;煤礦進行獨眼井開采的,可責令關閉。
(6)發現煤礦作業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令立即停止作業,限期改正;有關煤礦或其作業場所經復查合格的,方可恢復作業:
①未使用專用防爆電器設備的;
②未使用專用放炮器的;
③未使用人員專用升降器的
④使用明火明電照明的。
(7)發現煤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①未依法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的;
②未設置安全生產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人員的;
③礦長不具備安全專業知識的;
④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責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⑤分配職工上崗作業前,未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的;
⑥未向職工發放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8)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發現煤礦作業場所的瓦斯、粉塵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超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煤礦擅自開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鄰煤礦生產安全的決水、爆破、貫通巷道等危險方法進行采礦作業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并將有關情況報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9)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發現煤礦礦長或者其他主管人員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發現工人違章作業的,應當立即糾正或者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四、群眾監督
群眾監督包括各級工會、社會團體、民主黨派、新聞奧論等對煤礦企業安全工作的監督。
其中工會監督是最基本的監督形式,這種監督是由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群眾依法對煤礦企業在安全法律、法規貫徹實施情況方面進行監督檢查,主要是協助、監督企業行政做好安全工作,提高職工群眾遵章守紀的自覺性。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企業行政方面存在忽視勞動安全問題,可以提出批評和建議,對嚴重損害職工利益的違法行為,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
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頒布的《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第六條規定,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的職權:
(1)監督和協助本單位貫徹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監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參加涉及職工勞動安全與健康規章制度的制定,參與本單位勞動安全衛生措施、計劃和經費投人等方案的制定和實施,對勞動安全衛生的決策措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2)定期分析研究勞動安全衛生狀況企事業單位和有關方面反映職工對勞動安全衛生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督促和協助企事業單位解決勞動安全衛生方面存在的問題,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
(3)參與本單位集體合同中關于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工傷保險等條款的協商與制定,維護職工勞動安全衛生的權利體息休假的權利和享受工傷保險的權利。對集體合同、勞動合同中勞動安全衛生條款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組織或協同行政進行安全檢查,組織職工代表對勞動安全衛生工作進行督查。對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作業點建立檔案,監督整改和治理并督促企事業單位防范事故和職業危害。
(5)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符合勞動安全衛生標準規定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問題嚴重的,向企事業行政提出書面整政意見,對拒不整改的,要求政府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性措施。
(6)督促檢查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7)參加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和處理,查清事故原因和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監督和協助企事業單位采取防范措施。發生的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進行研究、分析,總結教訓,提出建議。
(8)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嚴重職業危害,并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要求企事業行政或現場指揮人員采取緊急措施包括立即從危險區內撤出作業人員。同時支持或組織職工采取必要的避險措施,并立即報告。
(9)宣傳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政策及企事業的規章制度,結合實際情況,組織和發動職工開展安全生產活動,教育職工遵章守紀,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技能。
(10)督促企事業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發放勞動安全衛生防護用品、用具,監督企事業單位定期對職工進行健康檢查。監督企事業單位履行對職業病人的診斷、治療和康復的責任督促落實工傷待遇及職業病損害賠償。監督和協助企事業單位落實女職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護的有關規定。
五、勞動者遵章守紀
勞動者遵章守紀就是煤礦企業職工必須按照國家、行業以及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進行作業,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的現象。
勞動者遵章守紀,根據《勞動法》《礦山安全法》《煤炭法》和《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煤礦職工在遵章守紀方面應履行如下義務:
(1)服從煤礦安全監察機關監察管理的義務自覺服從安全監察機關的指揮,自覺配合安全監察人員的工作,協助他們執行公務,提供真實信息和有關資料。
(2)遵守有關煤礦安全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的義務。嚴格執行煤礦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各種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杜絕“三違行為
(3)維護礦山企業生產設施、設備的義務礦山企業的生產設備及安全生產設計是安全生產的保障,職工有責任去自覺維護其正常運轉和安全使用,使其發揮安全生產的作用。
(4)自覺遵守勞動紀律的義務。勞動紀律雖然不是國家的法律法規,但勞動紀律是保證勞動秩序正常有序的措施,職工應自覺遵守勞動紀律,維護安全生產的正常秩序,保證安全生產井然有序地進行。
(5)及時報告危險情況,參加搶險救護的義務煤礦發生事故以后,職工有積極參加搶救事故的義務,不能以任何借口,逃避事故搶救工作,這是一名職工不可推卸的責任和義不容辭的義務。
(6)糾錯改正的義務。經常檢查工作地點及設備的安全狀態,采取措施立即糾正已查明的違反安全規程及準則的行為。
(7)改善工作環境的義務。在工作中,應積極參加技術革新活動,提出合理化建議,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工作環境。
另外,煤礦職還有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訓以及服從安全管理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