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礦用設備、器材的使用管理,確保設備安全正常運行,儀器、儀表測定準確、可靠,礦用設備、器材必須符合煤礦井下特定條件。為此,特制定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一、設備器材購置: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及井下特定的條件,制定礦用設備器材 購置計劃,列入安全專用資金中支付,保證井下安全生產所需的設備器材按質按量及時到位,購置設備、器材時必須嚴格按照相關規定、標準進行購置。井下設備、器材必須具備MA標志,防爆合格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
二、井下安裝電器設備時,嚴格設備入井關,不合格的電器設備不準入井安裝使用。
三、井下電器設備安裝必須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進行,加強電器設備的日常管理和失爆檢查及維修工作,井下電氣設備嚴禁失爆。
四、井下所有電器設備實行掛牌管理,并有專職的責任人,電工經常對其進行巡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井下電氣設備除責任人和電工外,其它人員不得動用。對井下電器設備進行定期檢修,保證其完好和正常安全運行,電器設備的失爆檢修必須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五、井下所有電器設備必須有完善的保護裝置及防護措施,風井主扇及局扇不得任意停開,確保其不間斷運轉。
六、礦用設備和器材必須定期進行試驗、檢測和校正,其檢測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1、礦用絞車(開關):檢測周期6個月,參加人員:礦長(生產礦長)、技術負責人、機電工、絞車司機、電器設備管理責任人。
2、局扇(開關):檢測周期3個月,參加人員:礦長(生產礦長)、安全生產副礦長、技術負責人、電工、電器設備管理責任人。
3、主扇(開關):檢測周期6個月,參加人員:礦長(生產礦長)、安全生產副礦長、技術負責人、電工、電器設備管理責任人、主扇司機。
4、水泵(開關):檢測周期1個月,參加人員有礦長(生產礦長)、技術負責人、機電工、水泵工。
5、電煤鉆、綜保:每天均進行檢測,檢測人員由當班電工負責。
6、檢漏繼電器:每天進行試驗,由當班電工負責實施。
7、通風、瓦斯儀器及瓦斯監測探頭等每季(三個月)要送到專門機構(必須具備相應資質)進行檢測和校正。
8、主扇檢修必須向礦技術負責人、礦長(生產礦長)匯報,并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方可進行檢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