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瓦斯監控系統的管理
1、應根據實際布置及時更換調整,監測監控系統必須具備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功能。
2、必須保持電纜完好,插頭接插可靠,系統24小時連續運行,不準隨意關停監控系統,若系統出現故障,不能正常工作,必須在出現故障后30分鐘內報縣煤管局備案,并及時通知服務站排除,并作好記錄,不得自行拆除設備。
3、甲烷傳感器、風速傳 感器、開停傳感器、負壓傳感器的安裝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不準自作主張隨意拆除傳感器,采(掘)工作面的甲烷傳感器必須隨采掘工作面的推進而移動。
4、指定專人對系統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查和維護記錄,防止甲烷傳感器的氣窗、負壓傳感器氣管發生堵塞,通信電纜接頭牢固可靠,開停傳感器出現松動等現象。從而保持系統正常運行,避免出現誤 差,同時 應按照瓦斯管理的有關規定,將瓦檢員檢查出的結果與甲烷傳感器監測的數據當班及時對照,當二者數據差值超過0.1%時,必須查明原因,以所讀數大者為依據,并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和調校。
5、當井下瓦斯濃度超限,開停傳感器監控的設備停止運傳 ,主要風門開啟時,必須報告生產礦長和技術負責人進行處理,并做好記錄備查。
(二)井下瓦斯監控傳感器的管理措施
1、掘進工作面和掘進回風口必須設置瓦斯傳感器,24小時進行瓦斯監控。
2、掘進工作面和回風口的瓦斯傳感器不得隨意取掉或移至不符合規定的地點放置。
3、瓦斯傳感器報警時必須停止作業,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4、瓦斯傳感器在巷道上的懸掛高度不得少于1.8M。
5、瓦斯傳感器斷線時要及時通知電工進行處理。
6、隨著掘進工面的推進,瓦斯傳感器要移至工作面前方5-10米的地點懸掛。
7、進行放炮作業時瓦斯傳感器要移至安全的地點,放炮結束后要及時移至規定地點。
8、瓦斯傳感器報警時斷電儀要動作,切斷掘進工作面的電源,否則要采取人工切斷電源。
9、在井下不得用其它工具敲打瓦斯傳感器,不得用搖控器調校瓦斯傳感器。瓦斯監監控電纜線不得和動力電纜在一起,必須分開懸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