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門掘進工作面現場條件發生變化,不及時制定措施或措施不落實,不修訂作業規程。
(2)錨桿巷道不使用專用工具操作,錨桿松動,錨固力達不到規定值,使用失效錨桿,錨桿不按規定做拉伸試驗,對噴體不作厚度及強度檢査或無記錄。
(3)掘進工作面無臨時支護或臨時支護不合格;工作面空頂作業;前探支架移設不及時,接頂不牢固;工作面連續4m支護不合格仍繼續掘進。
(4)架棚巷道前10m無防倒棚措施施工。
(5)下山掘進時下山口無防跑車裝置,掘進面上方無跑車防護裝置。
(6)掘進巷道貫通或透老采空區、老巷時不預先通知;不采取防冒頂、防水害、防有害氣體、防放炮傷人、防風流紊亂等措施;或現場措施不落實,無專人指揮。
(7)掘進巷道質量低劣仍繼續進。
(8)巷道交叉口未加強支護。
(9)巷道失修嚴重影響通風、運輸、供電、排水和行人安全; 擅自撤出支架柱、梁、背板或拉桿,挪作他用。
(10)修復巷道或整棚不執行由外向里逐架施工;修復巷道不設臨時支護,退路不暢通。
(11)修復巷道須挖地槽、砌暄時,原有支護不加固,臨時支護固定不牢;回撤支架時無人監護,未做到由里向外回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