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加機電設備檢修項目,機電科不簽發或不制定工作程序指令。
2、新工程機電設備安裝后驗收不合格,安設局部通風機不履行審批手續。
3、未經允許擅自送電。
4、違反停送電規定,機電設備檢修不停電、不掛牌、不加鎖,已停用的電氣開關不挑保險絲。
5、對計劃大范圍停電檢修或高壓電氣設備停電檢修,無停電措施施工。
6、電工高壓作業無人監護或監護不力。
7、大型機電設備安裝試運行作業無措施。
8、對故障未排除的供電線路強制送電。
9、各種設備運行檢查及交接班記錄超前或滯后填寫。
10、擅自扒開井下各類電纜(包括通信電纜)。
11、違章帶電作業,高壓系統鄰電作業(有措施并經審批除外)。
12、掘進工作面無人施工時,在保證正常供風的前提下,沒有做到全停電。
13、檢修電氣設備時不關開關蓋就送電試驗。
14、無計劃停電。
15、井下電工驗電、放電不按規定檢查瓦斯。
16、停電作業不放電、不驗電、不掛接地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