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事故的分類:
一、按誘發因素分類
按誘發因素的不同,將事故分為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兩種類型。
非責任事故主要包括:自然災害事故和因人們對某種事物的規律性尚未認識,目前的科學技術水平尚無法預防和避免的事故等。
責任事故是指人們在進行有目的的活動中,由于人為的因素,如違章操作、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管理缺陷、生產作業條件惡劣、設計缺陷、設備保養不良等原因造成的事故。次類事故是可以預防的。
二、按傷害程度分類
按傷害程度劃分,將事故分為死亡、重傷、輕傷3類。
(1)死亡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事故。
(2)輕傷事故。指需休息一個工作日及以上,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傷害。
(3)重傷事故。指按國務院有關部門頒發的《有關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經醫師診斷為重傷的傷害。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均作為重傷事故處理:
經醫師診斷成為殘疾或可能成為殘疾的;
傷勢嚴重,需要進行技術較大的手術才能挽救生命的;
要害部位嚴重灼傷、燙傷或非要害部位灼傷、燙傷占全身面積1/3以上的;
嚴重骨折、嚴重腦震蕩等;
眼部受傷較重,有失明可能的;
手部傷害、腳部傷害可能致殘疾者;
內部傷害:內臟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等。
凡不在上述范圍以內的傷害,經醫院診斷后,認為受傷較重,可根據實際情況參考上述各點,由企業行政部門會同基層工會作個別研究,提出意見,由當地有關部門審查確定。
三、按事故傷害程度分類
按事故對人員造成的傷害程度和傷亡人數可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死亡事故、重大傷亡事故、特大傷亡事故和特別重大事故6類。
(1)輕傷事故。指負傷職工中只有輕傷的事故。
(2)重傷事故。指負傷職工中只有重傷(多人事故時包括輕傷)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多人事故時包括輕傷、重傷)的事故。
(4)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49人的事故。
(6)特別重大事故。據國務院第34號“關于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四、按事故性質分類
按傷亡事故的性質可分成頂板、瓦斯、機電、運輸、放炮、火災、水害和其他8類事故。依照煤安字(1995)第50號文“煤炭工業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統計規定”(試行)劃分的傷亡事故統計分類標準,將煤炭工業行業生產傷亡事故分為以下8類:
(1)頂板事故。指礦井冒頂、片幫、頂板掉牙、頂板支護垮倒、沖擊地壓、露天礦滑坡、坑槽垮塌等事故,底板事故也視為頂板事故。
(2)瓦斯事故。指瓦斯(煤塵)爆炸(燃燒),煤(巖)與瓦斯突出,瓦斯中毒、窒息。
(3)機電事故。指機電設備(設施)導致的事故。包括運輸設備在安裝、檢修、調試過程中發生的事故。
(4)運輸事故。指運輸設備(設施)在運行過程發生的事故。
(5)放炮事故。指放炮崩人、觸響瞎炮造成的事故。
(6)火災事故。指煤與矸石自然發火和外因火災造成的事故(煤層自燃未見明火,逸出有害氣體中毒算為瓦斯事故)。
(7)水害事故。指地表水、采空區水、地質水、工業用水造成的事故及透黃泥、流沙導致的事故。
(8)其他事故。以上7類以外的事故。
五、非傷亡事故
在煤礦生產活動中,由于管理不善、操作失誤、設備缺陷等原因,造成中斷生產、設備損壞等,但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通稱為非傷亡事故。原中國統配煤礦總公司下發的“關于加強非傷亡事故管理的通知”,把非傷亡事故分為三級。
一級非傷亡事故: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8h以上,或使采區停工3晝夜以上;瓦斯、煤塵燃燒與爆炸;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50t(含50t);井下發火封閉采區或影響安全生產;火災使井下全部或一翼停止生產;采區通風不良,風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在10m(含10m)以上;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在5m(含5m)以上;巷道冒頂長10m(含l0m)以上;
二級非傷亡事故: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采區停工8h以上,但不足3晝夜;井下發火封閉采掘工作面;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10t(含10t);因水災使采區停產;采掘工作面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5m(含5m);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m(含3m);巷道冒頂長度超過5m(含5m)。
三級非傷亡事故: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產130min~2h,或使采區停工2~8h;通風不良或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電,使風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濃度超過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范圍不大的井下發火;因水災使一個采掘面停止生產;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m(含3m);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3m以下;巷道冒頂長度5m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