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
一、必須證照齊全,嚴禁無證照或者證照失效非法生產。
二、必須在批準區域正規開采,嚴禁超層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頂作業。
三、必須確保通風系統可靠,嚴禁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
四、必須做到瓦斯抽采達標,防突措施到位,監控系統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嚴禁違規作業。
五、必須落實井下探放水規定,嚴禁開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須保證井下機電和所有提升設備完好,嚴禁非阻燃、非防爆設備違規入井。
七、必須堅持礦領導下井帶班,確保員工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違章指揮。
七條攻堅舉措
一、加快落后小煤礦關閉退出。
二、嚴格煤礦安全準入。
三、深化煤礦瓦斯綜合治理。
四、全面普查煤礦隱蔽致災因素。
五、大力推進煤礦“四化”建設。
六、強化煤礦礦長責任和勞動用工管理。
七、提升煤礦安全監管和應急救援科學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