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防治法》是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的,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11年12月31日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
《職業病防治法》主要內容包括職業病前期預防、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管的機制,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該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