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起爆藥和爆破劑都稱為爆破器材。為了確保安全,使用爆破器材的單位要特別注意爆破器材的儲存和保管工作。按照爆破安全規程,建立爆破器材庫,并要有專人管理,不得任意存放,嚴禁將爆破器材分發給承包戶或個人保存。嚴防炸藥變質、自爆或被盜竊而導致重大事故。
一、爆破器材的儲存
爆破器材庫分為礦區總庫和地面分庫。總庫專對地面分庫或井下爆破器材庫供應炸藥,禁止從總庫將炸藥直接發放給爆破作業人員。
礦區總庫存儲的炸藥不得超過本單位半年生產用量,起爆器材不得超過一年生產用量。
地面分庫存儲的炸藥不得超過本單位3個月生產用量,起爆器材不得超過半年生產用量。
井下爆破器材庫存儲的炸藥為3天生產用量,起爆器材為10天生產用量。
二、爆破器材的保管
爆破器材保管員要經常檢查以下內容:①庫房內的溫度、濕度是否符合規定。②爆破器材是否受濕、受熱或分解變質。③經常檢查門、窗、鎖是否完好。④消防設備是否齊全和有效。⑤防雷設施是否可靠。
三、爆破器材的運輸
(1)同時運輸兩種以上爆破器材時,應當遵守表10-1的規定,但雷管應當裝在專用箱(盒、袋)內。
(2)從地面炸藥庫向井下炸藥庫運送炸藥時,應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口上、下的把鉤工做好運輸準備,并且不得在交接班時間運輸爆破器材。
(3)護送人員一定要乘罐籠護送爆破器材下井,每層罐籠只準搭乘兩人。運輸爆破器材的罐籠或吊桶里,除放炮員或護送員外,不準無關人員搭乘。同時,炸藥和雷管必須分別運送。
四、爆破器材的銷毀
爆破器材是否需要銷毀,應當經過庫房保管員和試驗人員的檢驗,不能把有效期作為惟一標準。經過檢驗確認失效或不符合技術條件要求及國家標準的爆破器材,必須登記造冊,編寫書面報告,說明需要銷毀的爆破器材的名稱、數量、原因,以及計劃銷毀的地點和時間,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