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礦井涌水的來源:
大氣降水、地表水、老空水、含水層水、斷層水等為主要來源。
二、透水預兆:
采掘工作面透水前的主要預兆:
1、煤壁發潮、發暗;
2、煤壁和巷道壁“掛汗”,發生霧氣;
3、煤層和巷道空氣變冷;
4、頂板來壓、淋水增大,底板鼓起并有滲水;
5、出現壓力水線;
6、有水叫聲;
7、井巷有害氣體增多;
8、煤壁和巷道壁“掛紅”;
9、有酸氣體味、臭雞蛋味、水味發澀。
三、透水的措施:
井下發現透水時,必須立即停止工作,現場工作人員在報告礦長和礦井技術負責人的同時,應就地取材,封堵透水孔,加固工作面的支護,打密集支柱等,防止事故繼續擴大。如情況緊急,來不及進行加固工作,現場人員應按避災路線撤退,用最快的速度,走最短的路線,撤至上一水平進風巷或地面,切勿進入獨頭的下山巷道。萬一無法或來不及撤至上水平時,可暫時找一獨頭上山避難待救,遇難人員要保持冷靜,避免消耗體力過度,使生存的希望消失。
礦長和礦技術負責人接到透水報告后,應立即報告上級有關部門并召請礦山救護隊,同時通知所有受透水威脅的人員撤離危險區,開動井下排水泵,積極組織力量,進行搶險救災,營救遇險人員。
四、礦井水災的防治:
1、井口和工業廣場內的主要建筑物的標高必須高出當地的歷史最高洪水位,對現有低于最高洪水位的生產礦井和建筑物,必須修筑堤壩或擋水墻、溝渠,疏通水路和采取其它有效防水措施。
2、嚴禁水體下開采,不準開采本礦和鄰礦的防水隔離煤(巖)拄,也不得在防水隔離煤(巖)柱中開掘任何巷道。
3、嚴禁開采煤層露頭的防水隔離煤柱。
4、填堵漏水區及修筑排水溝。
5、山區煤礦存在山洪襲擊和滑坡危險地段,可能威脅礦井安全時,必須采取開挖截水溝和防治滑坡的措施。
6、各礦應對井田范圍內和周圍老窯及鄰近礦井的水文地質情況進行調查,并在礦圖上標明其井口位置、開采范圍、開采年限及積水等情況。
7、井下探水:
①探放水原則: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2)、采掘工作面接近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和其它可能出水地區時,必須編制安全措施進行探水。
3)、探水時注意事項:
a、探水地點與可疑水源之間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一般為75--150米。
b、為使工作面前方經常有一段可靠的安全煤柱保護,探水鉆孔應超前于工作面的距離不小于20米。
c、探水鉆孔的布置方法和數目以保證掘進巷道前方和上下左右都要有一個安全煤柱保護圈為原則。
d、加強鉆孔附近巷道的支護,背好幫和頂,并在工作面前面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欄板,以免壓力水沖垮煤壁。
e、清理好排水路線,準備好水倉和排水設備。
f、加強工作面通風,髓時檢測瓦斯和各種有害氣體。
g、制訂檢查安全避災路線。
h、探水地點要安設專用電話,能隨時與礦長、水泵房聯系。
i、探水地點與相鄰地區的工作地點有專用信號聯系,一旦出水要馬上通知受水害威脅地區的工作人員撤到安全地點。
j、探水時,如發現鉆眼流水增大或有臭味,必須立即停止打鉆,不得拔出鉆扦,現場負責人員應立即向礦長和礦技術負責人報告,并派人監視水情;發現情況危急時,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區人員。
k、嚴禁用放炮方法放水。
五、礦井排水
1、礦井必須有工作、備用和檢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應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檢修水泵的能力應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2、水管和配電設備,應與工作、備用和檢修水泵相適應。
3、主要泵房至少有2個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應高出泵房底板7米以上。另一個出口通到井底車場,在此出口通道內,應設置易于關閉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閉門。
4、主水倉的總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h的礦井正常涌水量。
5、水倉、沉淀池和水溝中的淤泥,應及時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須清理1次。
大氣降水、地表水、老空水、含水層水、斷層水等為主要來源。
二、透水預兆:
采掘工作面透水前的主要預兆:
1、煤壁發潮、發暗;
2、煤壁和巷道壁“掛汗”,發生霧氣;
3、煤層和巷道空氣變冷;
4、頂板來壓、淋水增大,底板鼓起并有滲水;
5、出現壓力水線;
6、有水叫聲;
7、井巷有害氣體增多;
8、煤壁和巷道壁“掛紅”;
9、有酸氣體味、臭雞蛋味、水味發澀。
三、透水的措施:
井下發現透水時,必須立即停止工作,現場工作人員在報告礦長和礦井技術負責人的同時,應就地取材,封堵透水孔,加固工作面的支護,打密集支柱等,防止事故繼續擴大。如情況緊急,來不及進行加固工作,現場人員應按避災路線撤退,用最快的速度,走最短的路線,撤至上一水平進風巷或地面,切勿進入獨頭的下山巷道。萬一無法或來不及撤至上水平時,可暫時找一獨頭上山避難待救,遇難人員要保持冷靜,避免消耗體力過度,使生存的希望消失。
礦長和礦技術負責人接到透水報告后,應立即報告上級有關部門并召請礦山救護隊,同時通知所有受透水威脅的人員撤離危險區,開動井下排水泵,積極組織力量,進行搶險救災,營救遇險人員。
四、礦井水災的防治:
1、井口和工業廣場內的主要建筑物的標高必須高出當地的歷史最高洪水位,對現有低于最高洪水位的生產礦井和建筑物,必須修筑堤壩或擋水墻、溝渠,疏通水路和采取其它有效防水措施。
2、嚴禁水體下開采,不準開采本礦和鄰礦的防水隔離煤(巖)拄,也不得在防水隔離煤(巖)柱中開掘任何巷道。
3、嚴禁開采煤層露頭的防水隔離煤柱。
4、填堵漏水區及修筑排水溝。
5、山區煤礦存在山洪襲擊和滑坡危險地段,可能威脅礦井安全時,必須采取開挖截水溝和防治滑坡的措施。
6、各礦應對井田范圍內和周圍老窯及鄰近礦井的水文地質情況進行調查,并在礦圖上標明其井口位置、開采范圍、開采年限及積水等情況。
7、井下探水:
①探放水原則: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2)、采掘工作面接近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和其它可能出水地區時,必須編制安全措施進行探水。
3)、探水時注意事項:
a、探水地點與可疑水源之間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一般為75--150米。
b、為使工作面前方經常有一段可靠的安全煤柱保護,探水鉆孔應超前于工作面的距離不小于20米。
c、探水鉆孔的布置方法和數目以保證掘進巷道前方和上下左右都要有一個安全煤柱保護圈為原則。
d、加強鉆孔附近巷道的支護,背好幫和頂,并在工作面前面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欄板,以免壓力水沖垮煤壁。
e、清理好排水路線,準備好水倉和排水設備。
f、加強工作面通風,髓時檢測瓦斯和各種有害氣體。
g、制訂檢查安全避災路線。
h、探水地點要安設專用電話,能隨時與礦長、水泵房聯系。
i、探水地點與相鄰地區的工作地點有專用信號聯系,一旦出水要馬上通知受水害威脅地區的工作人員撤到安全地點。
j、探水時,如發現鉆眼流水增大或有臭味,必須立即停止打鉆,不得拔出鉆扦,現場負責人員應立即向礦長和礦技術負責人報告,并派人監視水情;發現情況危急時,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區人員。
k、嚴禁用放炮方法放水。
五、礦井排水
1、礦井必須有工作、備用和檢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應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檢修水泵的能力應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2、水管和配電設備,應與工作、備用和檢修水泵相適應。
3、主要泵房至少有2個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應高出泵房底板7米以上。另一個出口通到井底車場,在此出口通道內,應設置易于關閉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閉門。
4、主水倉的總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h的礦井正常涌水量。
5、水倉、沉淀池和水溝中的淤泥,應及時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須清理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