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煤礦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程、標準和規范。
二、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審批制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等制度。
三、煤礦企業必須設置安全生產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人員和裝備。
四、煤礦企業必須建立人井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人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前嚴禁喝酒。
五、煤礦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未經安全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培圳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
六、煤礦企業必須實行群眾監督,職工有權制止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工作地點出現險情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撤到安全地點;當險情沒有得到處理不能保證人身安全時,有權拒絕作業。
七、煤礦礦長必須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備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煤礦事故的能力,并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安全任職資格證書。
八、煤礦至少應及時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
①井上、井下對照圖;
②采掘工程平面圖;
③通風系統圖。
九、煤礦發生事故后,礦長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組織搶救,礦長負責搶救指揮,并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