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建立必要的電纜運行維護制度
a.定期預防性試驗制度
• 對運行中的高壓電纜進行定期預防性試驗,可以發現電纜的受潮、臟污、局部缺陷及缺陷的性質等情況,對試驗中不合格的電纜進行及時的更換。
b.電纜的防護與裸鎧裝電纜的防腐制度
• 在對井下巷道進行整修、粉刷和沖洗作業時,必須對電纜線路進行保護,整修結束以后要重新將電纜懸掛好。摘掛帶電電纜時,應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 采煤、掘進工作面放炮時,應有防止崩壞電纜的措施。
• 鎧裝電纜應定期進行涂漆防腐,其周期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一般采區、運輸大巷的電纜不超過2年,立井的電纜不得超過2~3年。
c.井下供應電纜審批制度
• 井下采掘工作面應預先作出供電設計,經程序審批后配給電纜與設備,安裝完畢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供電。對已拆除或不再使用的電纜要限期出井。
(2)電纜的日常維護和定期巡視檢查制度
a.定期檢查電纜運行和懸掛情況。日常維護的專責人要每天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b.線路及線路中的連接器(件)溫度。
c.移動設備的電纜,應由移動設備專責人(移動設備的操作者)班班檢查。掘進巷道或工作面附近電纜余下的部分,應呈“S”形懸掛,不準在帶電的情況下盤圈。電纜應嚴防炮崩、其他外力沖擊或用力拖拽。
d.礦高、低壓電纜管理專職人員,根據電纜管理要求實行全面管理,定期檢查出的問題及時書面通知使用單位,并限期處理與復查。
e.高壓電纜的鎧裝層,若出現斷裂、松動應及時綁扎,立井井筒的高壓電纜應由兩人同時進行檢查維護。應每月至少檢查一次,如發現問題應及時組織或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