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生產系統所有運煤轉載點必須有完善的噴霧裝置;采煤面出煤系統轉載點噴霧、掘進面扒矸機聯動噴霧、裝、卸載點噴霧應實現自動化;采區進回風巷,主要進風大巷及進風斜井都必須安設凈化水幕,水幕必須封閉巷道全斷面,靈敏可靠、霧化好,使用正常。
第二條 井巷中風速必須嚴格控制,增大風量或改變通風系統時,必須采取相應的調節風速措施,防止煤塵飛揚。
第三條 地面篩分廠、破碎車間,帶式輸送機走廊,轉載點等地點,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時噴霧降塵或采用除塵器除塵。防塵噴霧、灑水等設施應指定專人管理和維護,不得任意拆除。
第四條 主要運輸大巷每年至少要刷白一次;礦總工程師必須對礦井主要進、回風巷,采區內等巷道制定巷道沖刷制度;必須明確責任,落實到人,必須及時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掃或沖洗沉積煤塵。
大巷刷白,沖刷巷道粉塵都要有記錄可查。 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過2mm,連續長度超過5m的煤塵堆積。
第五條 所有接塵人員應佩戴個體防護用具,高塵作業區采煤機、掘進機司機、移架工、錨噴工必須佩戴防塵口罩。
第六條 井下所有煤倉和溜煤眼都應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倉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閘板必須關閉,并設置引水管。
溜煤眼不得兼作風眼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