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即:“一通”,指通風。
“二”,即:“兩到位、兩看死”。“兩到位”,指領導包礦、駐礦人員履職到位;“兩看死”,指看死未被兼并重組的小煤礦,不允許其開采。看死雖已被兼并重組但達不到安全標準的煤礦,不準其復工復產。
“三”,即:“三防、三超、三違、三真、三個一批、三不放過”。“三防”,指防火、防瓦斯、防煤塵;“三超”,指超能力、超定員、超強度;“三違”,指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三真”,指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三個一批”,指關掉一批、復工一批、調整一批;“三不放過”,指對已發生的安全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對事故責任人和事故相關人員沒有得到教育不放過;不采取相應的安全及改進措施不放過。
“四”,即:“四個一律、四類關閉取締礦井”。“四個一律”,一是 “六證”不全的礦井在完成兼并重組前,存在非法、違法生產行為的,一經查實,一律予以關閉,退出煤炭開采領域;二是“六證”齊全的生產礦井,存在重大隱患,未整改到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違法、違規冒險生產的,一經查處,一律暫扣證照,對煤礦企業給予重處,對煤礦企業負責人給予重罰,屬于國有煤礦的,一律先免去礦長職務,再追究行政法律責任;三是要嚴格追究包礦、駐礦領導干部的責任,凡經發現所報礦井存在非法、違法生產行為的,要按照有關程序,對包礦縣級領導一律先給予免職處理,對駐礦人員予以撤職處理;四是轄區內“六證”不全的礦井,存在非法、違法生產行為釀成重特大事故的,要按照有關程序對產煤縣市區主要領導一律先給予免職處理,對包礦縣級領導,給予撤職處理。“四類關閉礦井”,一是無證非法開采的礦井;二是以往關閉之后又擅自恢復生產的礦井;三是經整頓仍然達不到安全生產標準、不能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礦井;四是無視政府安全監管,拒不進行整頓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礦井。
“五”,即:“五大災害、五職礦長、五控制措施、五類停產整頓礦井”。“五大災害”,指水、火、瓦斯、煤塵、頂板。“五職”礦長,指礦長、技術副礦長、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機電副礦長。“五控制”措施,指控制入井人數、燈房發燈數量、火工用品、主井絞車、用電量。“五類停產整頓礦井”,指超通風能力生產的礦井;沒有按規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統,監測監控設施不完善、運轉不正常的高瓦斯礦井;有瓦斯動力現象而沒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礦井;在建、改擴建礦井未經安全生產“三同時”驗收而擅自投產的;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安全生產許可申請的礦井。
“六”,即:“煤礦生產六大系統、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關閉礦井的六條標準”。“煤礦生產六大系統”,指采煤系統、掘進系統、機電系統、運輸系統、通風系統、排水系統。“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指監測監控系統、人員定位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緊急避險系統、通信聯絡系統。“關閉礦井的六條標準”,一是有關地方政府發布公告,公布關閉礦井名單;二是有關頒證機關依法注銷或吊銷關閉礦井的相關證照;三是停止供水、供電、供工火工品;四是拆除設備、炸毀井筒、填平場地;五是恢復地表植被或復墾;六是遣散煤礦所有從業人員。
“十”,即:“煤礦瓦斯防治十條禁令、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十項要求”。“煤礦瓦斯防治十條禁令”,一是禁止煤礦無證無照、證照不全、證照暫扣等非法生產建設行為。二是禁止核準建設30萬噸/年以下的高瓦斯礦井和45萬噸/年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新建項目。三是禁止應進行瓦斯抽采的礦井在瓦斯抽采未達標區域進行采掘活動。四是禁止在綜合防突措施效果不達標的突出煤層進行采掘活動。五是禁止9萬噸/年及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經防突能力評估擅自組織生產。六是禁止礦井瓦斯超限作業。七是禁止擅自降低礦井瓦斯等級。八是禁止礦井在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的情況下進行采掘活動。九是禁止采掘工作面無風、微風作業。十是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十項要求”,一是切實落實責任。二是突出工作重點。三是強化規范執法。四是強化地方監管。五是強化國家監察。六是強化聯合執法。七是強化責任追究。八是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九是落實安全監管監察指令。十是落實有序退出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