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總則
礦長以職業健康安全方針的形式,闡明本礦有關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的總方向和總原則,做出遵守法規和其他要求及持續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狀況的承諾,指導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所有活動的進行。職業健康安全方針是本礦全體員工參與并履行其職業健康安全義務的指南。
1.2職責
1.2.1礦長負責職業健康安全方針的批準、評審。
1.2.2管理者代表負責職業健康安全方針的審核與實施。
1.2.3企管科負責組織制定(或征訂)、修訂職業健康安全方針,負責向相關方提供現行方針。
1.2.4各單位負責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在本單位的宣傳與實施。
1.3管理要求
1.3.1企管科組織制定或向員工征訂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報管理者代表審核通過,報礦長批準。
方針內容體現下述要求:
a.適合本礦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的性質和規模,體現安全生產管理的重點方向;
b.包括對持續改進的承諾;
c.包括對遵守現行職業健康安全法規和其他要求的承諾。
1.3.2職業健康安全方針隨《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手冊》發放,在單獨修訂時由企管科將其作為受控文件管理。
1.3.3各單位收到現行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后,及時傳達到全體員工。
1.3.4企管科、安監站等所有單位,都可向相關方提供和宣傳現行職業健康安全方針。
1.3.5本礦對職業健康安全方針每年評審一次,與管理評審同時進行。
1.3.6在下列情況出現時,可對職業健康安全方針進行修訂:
a.國家現行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發生重大變化時;
b.員工及相關方有強烈要求時;
c.出現重大惡性事故后;
d.體系標準發生變化時;
e.管理評審認為需要修訂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