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職責
爆破工負責爆破材料的領運、裝藥、放炮和剩余爆破材料的清退。
二、工作程序
爆破工負責每茬炮的裝配引藥、裝藥、聯炮、放炮以及放炮后的爆破效果檢查和雷管腳線、炮紙、炮袋的回收。
三、工作標準及考核
1、放炮員必須持有放炮作業證上崗,否則罰款30元。
2、爆破人員必須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煤礦安全規程》中有關規定及《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
3、領送爆破材料必須用非金屬容器貯裝,電雷管由放炮員親自運送,炸藥由放炮員或在放炮員監護下,由熟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的人員運送,嚴禁中途乘車和停留,應直接送入工作面,否則罰款50元。
4、工作面要設專門存放火藥、雷管的木箱并分放加鎖,由放炮員管理,未裝配引藥前不準拿出,一次只準許裝配一茬炮的引藥,否則罰款50元。
5、爆破工必須嚴格遵守爆破材料的領退制度,當班剩下的電雷管,必須送回火藥庫,否則罰款50元。
6、裝配引藥時,應遠離工作面,在支護完整可靠,遠離金屬導電物體的安全地點進行,嚴禁在工作面裝配,否則罰款50元。
7、必須按作業規程要求的數量段數裝配引藥。其雷管腳線要扭結,炮眼內含水時,必須裝上防水套。裝配完的引藥要放在躲避峒的地板上,嚴禁亂扔亂放,裝藥時用袋子背進工作面,否則罰款20元。
8、裝藥前,應先排除炮眼內的粉末,按作業規程規定的數量裝藥,用木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至眼底,不得沖撞,眼內含水大時,炸藥也要裝上防水套,否則罰款20元。
9、裝藥后必須使用炮土,封堵炮眼并用炮棍搗實,炮眼的封泥量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329條的規定。裝填好的炮眼,要將腳結扭結成短路,塞入炮眼內,嚴禁雷管腳線,放炮母線同運輸設備、電氣設備以及采掘機械等導電體相接觸,否則罰款50元。
10、電鉆未撤出工作面,爆破材料不準運入工作面,嚴禁打眼與裝藥平行作業,否則罰款50元。
11、井下放炮時,必須使用放炮器放炮。嚴禁用干電池、礦燈和其它電源放炮,否則罰款50元。
12、放炮母線要用帶絕緣外皮的膠質纜線,放炮打壞有裸露時,應及時用膠布包好并繞在線架上,否則罰款30元。
13、放炮時,將放炮母線分掛在巷道一側,不準與帶電導體接觸,不準與電纜、信號線等同掛一側,嚴禁使用金屬管子、大地作為回路,否則罰款30元。
14、放炮員放炮前,掌握放炮器并隨身攜帶放炮器鑰匙:放炮員要按照自聯、自檢、自放的方法進行爆破,爆破后要檢查爆破效果,發現瞎炮,要及時按規定進行處理,否則罰款50元。
15、放炮時,只有等全體人員撤到安全地點,班組長清點人數后,再下達放炮命令。放炮員接到放炮命令后,才能發出放炮信號充電放炮。放炮后,放炮員要把工作面的雷管腳線、炮紙、炮袋清理干凈,嚴禁亂扔亂放,否則罰款50元。
16、每次放炮進入工作面,至少先等5分鐘;使用延期雷管時,至少要等15分鐘,待炮煙吹散后,再進入工作面檢查,否則罰款30元。
17、每次放炮后發現瞎炮或通電后裝藥炮眼不響檢查線路時都必須放炮員親自將母線從放炮器上取下并扭結成短路,放炮器鑰匙也必須同時取下,隨身攜帶再找原因,否則罰款50元。
18、嚴禁直線與短距離放炮,放炮距離煤巷不得小于50米,巖巷不得小于75米,放炮員拉炮的躲避峒深度不小于2米,否則罰款50元。
19、嚴禁放糊炮和明火拉炮,否則罰款100元。
20、工作面出現異常情況,未作出妥善處理前,放炮員可按《煤礦安全規程》第331條規定,有權拒絕放炮。
21、巷道貫通、起底、開幫等淺眼爆破要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否則罰款50元。
22、打眼機具未撤出工作面前嚴禁爆破材料運入工作面,否則罰款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