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排土場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企業應有專門機構和專職人員負責排土場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證排土場安全生產所需經費。
2、建立健全適合本單位排土場實際情況的規章制度,包括:排土場安全目標管理制度;排土場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排土場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排土場安全隱患治理制度;排土場搶險及險情報告制度;排土場安全技術措施實施計劃;排土場安全技術規程;排土場安全事故調查、分析、報告、處理制度;排土場安全培訓、教育制度;排土場安全評價制度等。
3、企業應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有關規定,對排土場按照設計文件的要求和有關技術規范施工,并報批驗收。
4、 設計變更應經原設計單位同意,或經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論證,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應隨意變更排土場設計或研究機構經技術論證后推薦的排土段高等參數。
5、 排土場滾石區應設置醒目的符合GB 14161標準的安全警示標志。
6、嚴禁個人在排土場作業區或排土場危險區內從事撿礦石、撿石材和其他活動。未經設計或技術論證,任何單位不應在排土場內回采低品位礦石和石材。
7、排土場最終境界20m內應排棄大塊巖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