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礦山排土場應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設計。
2、 排土場位置的選擇應遵守以下原則:
(1)排土場位置的選擇,應保證排棄土巖時不致因滾石、滑坡、塌方等威脅采礦場、工業場地(廠區)、居民點、鐵路、道路、輸電網線和通訊干線、耕種區、水域、隧道涵洞、旅游景區、固定標志及永久性建筑等的設施安全。
(2)排土場場址不宜設在工程地質或水文地質條件不良的地帶。如因地基不良而影響安全時,應采取有效措施。
(3)依山而建的排土場,坡度大于1:5且山坡有植被或第四系軟弱層時,最終境界100 m內的植被或第四系軟弱層應全部清除,將地基削成階梯狀。
(4)排土場選址時應避免成為礦山泥石流重大危險源,無法避開時應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
(5)排土場位置要符合相應的環保要求。排土場場址不應設在居民區或工業建筑主導風向的上風向區和生活水源的上游,含有污染物的廢石要按照GB 18599要求進行堆放、處置。
3、 排土場位置選定后,應進行專門的地質勘探工作。
4、 排土場排土工藝、排土順序、排土場的階段高度、總堆置高度、安全平臺寬度、總邊坡角、廢石滾落時可能的最大距離以及相鄰階段同時作業的超前堆置距離等參數,均應在設計中明確規定。
5、 排土場設計時應進行排土場土巖流失量估算,設計攔擋設施。
6、 內部排土場不應影響礦山正常開采和邊坡穩定。排土場坡腳與礦體開采點和其他構筑物之間應有一定的安全距離,必要時應建設滾石或泥石流攔擋設施。
7、 在礦山建設過程中,修建公路和工業場地的廢石應選擇地點集中排放,不能就近排棄在公路邊和工業場地邊,以避免形成泥石流。
8、 對腐殖表土、風化巖土應單獨設計、集中堆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