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礦井必須建立爆炸材料領退制度、電雷管編號制度和爆炸材料丟失處理辦法。電雷管(包括清退入庫的電雷管)在發給爆破工前,必須用電雷管檢測儀逐個做全電阻檢查,并將腳線扭結成短路,嚴禁發放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
“礦務局(公司)、礦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中有關各項規定,建立爆炸材料銷毀制度”。領退爆破材料時除執行上述規定外,還要遵守下列規定和要求。
(1)領取的爆破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質量標準和使用條件。
(2)根據本班生產計劃、爆破作業量和消耗定額提出申請爆破材料的品種、規格和數量計劃,填寫爆破工作指示單,經班組長審批后簽章。
(3)爆破工攜帶放炮合格證和班組長簽章的爆破工作指標單到爆破材料庫領取爆破材料。
(4)領取爆破材料時,必須當時檢查品種規格和數量是否符合,并從外觀上檢查其質量及電雷管編號是否與申請計劃相符。電雷管必須實行專人專號,不得遺失、借用或挪作它用。
(5)爆破工必須在爆破材料庫的發放硐室領取爆破材料,不得攜帶礦燈進入庫內,以防止礦燈引爆爆破材料。
(6)爆破工在每次放炮后,應將放炮眼數,使用爆破材料的品種、數量、放炮工作情況,放炮事故及處理情況等,認真填寫到放炮記錄中。
(7)放炮工作完成后,爆破工必須將剩余的及不能使用的爆破材料包括收集起來的瞎炮、殘爆的爆破材料清點無誤后,將本班放炮的炮眼數、爆破材料使用數量及繳回數量等填在放炮指標三聯單內,經班組長簽章,然后繳回爆破材料庫由發放人員簽章。放炮指示三聯單由爆破工、班組長及發放人員各保存一份存查。
(8)爆破工所領取的爆破材料,不得遺失,不得轉交他人或下一班人員,不得銷毀、挪作它用,發現遺失應立即報告班組長。
(9)所有接觸爆破的人員,應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嚴禁穿化纖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