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區封閉后,應加強管理,其主要內容有:
(1)繪制火區位置關系圖,所有火區和曾經發火的地點都必須在圖上注明,并說明火區發生的地點、時間、火區范圍和已采取的滅火措施;
(2)每一處火區都要按形成火區的先后順序進行編號,并建立火區管理卡片,包括火區登記表、火區灌漿記錄表和防火墻記錄;
(3)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墻都應編號,并在火區位置關系圖中注明。每個防火墻附近必須設置柵欄和警標,并懸掛說明牌;
(4)防火墻內的氣體成分和空氣溫度應定期測定和分析;防火墻外的空氣溫度、瓦斯、防火墻內外空氣壓差以及防火墻墻體,必須定期檢查,檢查制度由礦務局制定;所有測定和檢查結果,都必須記入防火記錄本中,發現有異常,必須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火區熄滅的條件:
封閉的火區,只有經取樣化驗分析證實,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可認為火區已經熄滅,方準啟封:
(1)火區內的空氣溫度下降到30℃以下或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空氣溫度相同;
(2)火區內空氣中的氧氣濃度降到5%以下;
(3)火區內空氣中不含有一氧化碳或封閉期間內一氧化碳濃度逐漸下降,并穩定在0.001%以下;
(4)火區的出水溫度低于25℃或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出水溫度相同;
(5)上述四項指標持續穩定的時間不得少于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