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人發現井下自然發火或自燃預兆都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進行匯報。礦調度室接到報告應立即通知通風科迅速查明火情,同時向礦值班領導、礦長、總工程師進行匯報。通風科應根據現場情況迅速采取控制措施,并報請礦長、總工程師批準。
2.任何人發現礦井火災應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滅火。現場區(科)長、隊長、工長及其他管理人員應依照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規定將所有受害地區和可能受害地區的人員撤離危險區,并利用現場一切工具和滅火器材直接滅火。
3.礦調度室接到火警報告后,應立即按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規定通知有關人員。值班礦長在礦長和總工程師未到之前,負責組織事故的處理工作。礦長和總工程師到來后,立即組織成立救災指揮部,并到事故現場組織救災工作,礦長任總指揮。
4.處理火災時,應遵守下列原則:
⑴.非礦山救護隊員只能在CO濃度不超過0.0024%,CH4濃度在1.5%以下、氣溫低于攝氏35度、且無爆炸危險地點工作。
⑵.撲滅電器火災必須首先切斷電源,未切斷電源前禁止用水滅火。用水滅火時,應先滅火源外圍再滅火源中心,滅火水量要充足。
⑶.油脂類火災只能用滅火器或砂子滅火。
⑷.掘進工作面發生火災時,不得停止局部通風機運轉,應在保證正常通風的條件下滅火。
⑸.當井下火災直接撲滅或直接滅火措施無效時,必須采取封閉措施,采取封閉措施應注意以下幾點:
①.確保安全、有效滅火的前提下,盡量縮小封閉范圍。
②.一般應采取進回風側同時封閉方案,不具備同時封閉條件時,應采用先進風側后回風側的方案。
③.封閉過程中,指定專人每10分鐘檢查一次進、回風流中的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氧氣含量,以判斷有無爆炸危險性。人員只能在無爆炸危險的前提下進行施工。
④.密閉墻上必須留有觀測孔和措施孔,觀察孔要用專用堵板進行封堵。
⑤.事故處理完畢后,由通風區負責寫出火災事故報告,報送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