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淺眼爆破時,應有爆破說明書。其內容包括裝藥量、裝藥結構、填塞長度、起爆方法等。
2、爆破作業地點有以下情況之一時,禁止進行爆破作業:有冒頂或邊坡滑落危險;通路不安全或通路阻塞:進行中深孔、深孔爆破時,爆破參數或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工作面有涌水危險或炮眼溫度異常;危險區
邊界上未設警戒;光線不足或無照明。
3、進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人員禁止穿化纖衣服。
4、在大霧天、雷雨時、黃昏、夜晚,禁止進行露天爆破。
5、裝藥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用木制炮棍;
(2)裝起爆藥包時,嚴禁投擲或沖擊;
(3)一旦起爆藥包沒裝到位,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藥包中的導火索、導爆索、導爆管或電雷管腳線,應按處理盲炮的有關規定處理。
6、用明火照明時,明火應遠離爆破器材,防止燈具點燃爆
破器材。
7、電爆破時,電雷管必須短路。
8、進行填塞工作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裝藥后,必須保證填塞質量,禁止采用無填塞爆破;
(2)淺孔爆破時,一般填塞長度為孔深的1/3;
(3)禁止使用石塊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4)堵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壞起爆線路;
(5)禁止搗固直接接觸藥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沖擊起爆藥包。
9、炮響完后,經過充分通風,才準進入爆破作業地點。
10、爆破工作開始前,必須確定危險區的邊界設置明顯的標志。地下爆破應在有關通道上設置崗哨。回風巷應設路障,并掛上“爆破危險區,不準入內”的牌子。
11、爆破前必須同時發出音響和視覺信號,使在危險區的人員能夠聽到、看到。爆破后,經檢查確認安全時,方可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12、爆破員進入放炮地點后,應檢查有無冒頂、危石、支護破壞和盲炮現象。如果發現有這些現象,應及時處理。若不能處理時,應設立危險警戒或標志。井巷掘進時,作業條件差,一定要注意安全,按照安全規程的規定進行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