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職工發放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煤礦企業向職工發放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勞動保護用品是保障煤礦安全生產的一項重大措施,煤礦企業必須按企業安全生產和防止職業危害的需要,向職工發放勞動保護用品。
根據國家關于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的有關政策和標準規定,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堅持按照以下原則選用和發放:
(1)勞動保護用品的選擇,首先應考慮對生產有害因素的防護功能,同時考慮作業環境、勞動強度以及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性質、濃度(或強度)、勞動者自身健康狀況等因素。
(2)所選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保證質量、安全可靠,各項技術指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穿戴要舒適方便,不影響工作。
(3)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應根據企業安全生產和防止職業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放給職工。
(4)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應按行業或地方標準執行,行業或地方沒有統一標準的,企業可以制定標淮,報告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執行。
(5)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發放工作由企業行政或供應部門負責,并由安全管理部門和工會組織進行督促檢查。
(6)對于生產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防護品、防毒面具、防塵口罩等特殊防護用品,必須根據特殊工種的要求配備齊全,并保證質量。對待特殊用品應建立定期檢查制度,不合格的或失效的,一律不準使用。
(7)對于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場所的作業人員,禁止發放、使用化纖性防護用品
二、制定行之有效的事故預防及應急計劃
煤礦企業必須制定事故預防及應急計劃,這是為了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而向煤礦企業提出的強制性法律要求。煤礦企業應根據本礦實際情況,針對已發生的事故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的類別t性質、特點和范圍,制定事故發生時的組織技術措施和其他應急措施。事故預防及應急計劃應含以下內容:
(1)預估事故,即預先估計本礦井存在的自然災害因素以及已發生過的和可能發生的各種事故的地點、情況、原因、預兆等。
(2)預防各種重大災害的措施,包括組織、技術、物質等各方面的預防措施。
(3)礦井一旦發生事故應立即采取的搶救和保護人員安全撤退避災的必要措施。
(4)處理各種事故的指導原則和具體措施,處理事故所必須的工程、設備、材料、工具的數量、使用地點和使用方法。
(5)處理事故的組織領導和有關責任人員名單,通知方法和順序。
(6)處理各種事故必備的技術資料。例如,礦井通風系統,反風試驗報告以及在反風P9保證反風設施完好可靠的措施;礦井供電系統圖,通訊系統圖和井下電話安裝地點;井下消防、排水、壓風管路系統圖;地面和井—卜消防材料廓狡絲,儲存的材料、設備、工具的清冊;井上下對照團、團中注明井口位盟和地面鐵路、公路、鉆Z1—水泥以及其他可供處理事故用的材料、設備存放的地點。
三、制定發現和消除隱總的措施及其落實
及時發現和消除隱恩、防止事故的重要措施,也是為了貫徹以預防為主的方針而向煤礦企業提出的法律要求。煤礦企業應針對本礦自然因素、設備及技術狀況、人員素質及管理水平等條件,制訂出消除冒頂、瓦斯及煤塵爆炸、瓦斯突出、礦井火災、水害等項隱患的措施。
四、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設置安全機構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煤礦企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規章的核心,它是按照安全生產方針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將企業各級負責人員、各職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各崗位生產工人在安全生產方面應做的事情及應負的責任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人員應檢查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以及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機構的設置及安全生產人員配備情況。
五、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用費
煤礦企業必須從煤炭銷售額中按國家規定提取安全措施專項費用。這是向礦山企業提出的法律要求,強制企業拿出一定的資金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采取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技術措施,從而提高礦井抗災能力,保證企業的安全生產。
按《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由礦山企業按礦山維檢費的20%列支;沒有礦山維檢費的礦山企業,按固定資產折舊費的20%列支,并從產品銷售收入中提取。
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必須實行專項存儲、專項核算、統籌安排、保證重點。必須全部用于企業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工傷事故、預防職業危害為主要目的技術措施項目,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