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險場所設備的操作應嚴格實行工作牌制;電氣設備的操作,實行工作票制;重大危險場所、危險設備或設施,應設有危險標志牌或警示標志牌。
2.在甲、乙類火災危險場所和0區、1區2區和10區、11區爆炸性危險場所以及重大危險設備上進行動火、檢修、更改操作規程等,應事先申報安全、消防、保衛部門同意,并經有關領導批準,方可進行。
3.車間電氣室、地下油庫、地下液壓站、地下潤滑站、地下加壓站等要害部門,其出入口應不少于兩個(室內面積小于6m2而無人值班的,可設一個),門應向外開。
4.油庫、液壓站和潤滑站應設有滅火裝置和自動報警裝置。
5.經過輥道、冷床、移送機和運輸機等設備的人行通道,應修建符合下列規定的人行天橋:橋寬不小于0.8m,兩側設不低于1.05m的防護欄桿;跨越輸送灼熱金屬的天橋,應設有隔熱橋板,兩側設不低于1.5m的防護擋板。
6.有可能發生飛濺金屬屑、渣或氧化鐵皮處的人行天橋,兩側應設置不低于2.0m的防護擋板;有高速軋件上竄危險處的人行天橋,應設置金屬網罩,其網眼應小于最小軋件的尺寸;跨越軋制線的人行天橋,其間距不宜超過4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