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 般 規 定
第一條 生產廠區,都應設置包圍整個區域的圍墻、圍欄,實施封閉化管理。
第二條 主廠房入口、儲油區、制氫站、天然氣站等高危險區入口處應設置明顯的禁火和違禁物 品標志。
第三條 嚴禁在儲油區、氫站、天然氣站等高危險區、重點防火區域使用非防爆的通訊器材和電 子設備。嚴禁將打火機、火柴等火種物品帶入儲油區、制氫站、天然氣站等高危險區、重點防火區域; 嚴禁將含酒精類飲料帶入生產廠區。
第四條 進出生產廠區的車輛通道應設置帶鎖定機構的欄桿,進入生產廠區的人員進出通道應有 專人看守或設置帶電子鎖的門,如電子轉門等,防止車輛、人員隨意進出。
第二章 人員進出管理
第五條 只有經過相應的入廠教育并考核合格的人員(包括生產廠區內的員工、臨時工作人員和 臨時來訪人員)才允許進入生產區域,安全教育的具體內容和要求按“安全教育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條 進出生產廠區的所有人員應持有效期限的通行卡或電子磁卡等(簡稱門卡),除進出生產 廠區的車輛駕駛員外,所有人員應使用門卡從人員進出通道進出生產廠區。
第七條 門卡應分成 3 類:員工門卡、承包商門卡和臨時訪客門卡,并有明顯的顏色區別。每張 門卡應有類別標志和唯一編號,規定有效期。宜設置計算機門卡管理系統,發放的每張門卡至少應有 以下存檔內容:卡號、持有人姓名、單位和編號、發放日期、失效日期、批準人姓名、單位和聯系電 話。門卡機應記錄持卡人進出生產廠區的時間。
第八條 承包商門卡發放:根據承包商管理部門負責人申請,在承包商完成入廠三級安全教育, 并考試合格后發放。承包商門卡應按工程時限設定有效期,但最長不超過半年。門卡申請人應確保持 卡人在工作完成后或在門卡到期時及時將門卡交還發卡部門。
第九條 臨時訪客卡發放:根據來訪接待部門責任人的申請,在訪客完成入廠風險告知手續、確 認遵守安全規定并簽名后發放,有效期最長為一天。來訪接待部門和責任人應確保客人離開時將門卡 交還發卡部門。
第十條 保衛主管部門依據人事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確認通知單,負責門卡的統一登記、發 放、收繳和日常管理。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人事部門應及時通知保衛主管部門吊銷該門卡并收回。
第十一條 門卡僅供持卡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如有轉借,一經發現,立即吊銷該門卡,并對轉借人、借用人進行嚴肅處理。
第三章 車輛進出管理
第十二條 對進出生產廠區的所有車輛,門衛應進行登記、檢查,確認有正當理由和持有效的入 廠通行證明、證件,采取了規定的安全保衛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十三條 車輛運進、運出的物質,應持有規定的出廠證明和手續方可放行。
第十四條 生產廠區內的道路應設置規范的車輛交通管理標示牌,禁止停車的區域應設置明顯標 志。
第十五條 在生產廠區行駛的車輛,應遵守廠區內行車的相關安全管理規定,按指定路線行駛和 停車。
第十六條 消防車、救護車等在執行應急任務時,應鳴笛行車。
第四章 作業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 除正常生產操作外,凡在生產區域作業都應嚴格執行作業許可制度。
第十八條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工程、保衛、安全、車管、調度、車間等部門和單 位應對生產廠區內作業人員、車輛及相關作業狀況實行有效監督,對其人員的行為和設備安全負責, 確保各項工作符合安全要求。作業區域如與生產裝置區域交叉時,作業區域應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 第十九條 生產廠區的作業人員應按規定配備、穿戴好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并在指定的區域內
工作。
第二十條 進入生產廠區人員作業前應清楚各種標示牌所表示的含義,作業完成后,作業負責人 應確認作業現場處于安全狀態。
第二十一條 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對進入生產區域的人員進行不定期抽查,不符合要求者不得作 業,抽查情況應有檔案記錄。
第五章 應 急 管 理
第二十二條 生產區域的所有危險有害崗位、報警器點、安全噴淋、應急電話點等均應設醒目標 示牌,使用天然氣的企業應在廠區內易于觀測的地點設置風向標。進入生產廠區作業人員應熟悉其作 業區內報警器、急救電話等所在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二十三條 生產廠區宜設置危險情況聲光報警系統,以便在發生大量的有害物質泄漏、火災等 危急情況時,向所有人員發出警告。
第二十四條 發現火情、危險化學品泄漏、人員受傷等突發事故,發現者應按規定程序立即報警, 說明事故性質、報警者姓名及事故的確切地點。若發現火情,在保證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立即采取撲 救行動。
第二十五條 當警報器響后,現場施工、用火、設備內作業等應立即停止,迅速妥善處理正在作 業的設施、設備后,立即撤離危險區,并按照事故應急預案規定程序履行各自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