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公司#1機組啟動調試工作順利進行,避免發生人身傷害事故以及重大設備損害事故,根據公司施工現場實際情況以及發電部各專業之間的特點,現將具體安全注意事項總結如下,望各值認真組織學習,嚴格執行,合理安排好本值的各項工作。
熱機部分:
1.在試運期間應嚴格遵守調試期間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掛牌進入生產試運現場、集控室。
2.試運行期間應服從調試隊指揮,嚴禁違章操作、違令操作、擅自操作。
3.在試運期間進入現場嚴格遵守《安規》中的各項規定,正確佩戴安全帽和穿著工作服。
4.由于試運期間還有部分項目仍在施工,在巡檢和行走時要防止高空落物和高空墜落,杜絕人身傷害的發生,要認真做到“四不傷害”。
5.檢查各轉機附近照明充足,通道暢通,溝蓋板齊全,消防器材齊全,各轉機軸承油位正常,冷卻水充足暢通。
6.轉機啟動前,應檢查轉機電機接線、絕緣完好和轉機聯軸器處連接完好,地角螺絲緊固。
7.風機、轉機啟動前應對管道、風道系統進行仔細檢查,各風門擋板開關試驗合格,確認轉機轉動部分無卡澀,管道、風道已打通無阻塞時方可進行試轉。試轉系統連接的相關系統必須根據情況隔離。
8.各轉機試轉前必須先確認事故按鈕的位置,并站在轉機的軸向位置。轉機油站、冷卻風機應提前啟動,保證轉機軸承的良好潤滑和冷卻。
9.重要輔機,如電動給水泵、凝結水泵、真空泵,閉式循環水泵、輔機冷卻水泵在啟動前各聯鎖保護必須投入,并做好聯鎖保護試驗。如保護不合格或監視參數不全或無法監視禁止啟動試轉。
10. 6KV電機在啟動前必須在試驗電源位置做事故按鈕試驗合格方可試轉,380V電機如有試驗電源也必須在試驗電源位置做事故按鈕試驗合格。
11.轉機試轉確認轉動部分無卡澀的工作必須在送電前完成,一旦轉機送電就必須按運轉轉機對待,任何人禁止管道無阻塞時方可進行試轉。
12.試運期間運行人員應加強對各轉機的巡視、檢查工作,當發現有異常情況時應及時進行處理并通知調試人員。
13.如轉動設備運行異常,有危害人身和設備安全時,應就地按事故按鈕,使其緊急停止,保證設備和人身安全。
14.在機組調試階段,有關各方應嚴格執行部頒《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九項重點要求》、《青鋁發電鍋爐運行標準》等有關規定,嚴禁違章操作。
15.在轉機異常情況下,處理事故應準確、果斷,不得擴大事故。
16.在轉機跳閘的情況下,應查明跳閘原因消除后,方可再次啟動。
17.嚴格執行“兩票三制”的制度,嚴禁無票操作。
18.轉機試運期間要保證通訊暢通,加強集控和就地現場的聯系,保證轉機試運工作的按期完成。
電氣部分:
一:運行人員職責
1.在機組啟動調試試運階段,各項操作必須嚴格履行工作票和操作票的審核簽發手續,試運、調試人員應嚴格執行調試階段的有關制度和規定,重大或重要的操作必須有書面文字記錄。
2.運行人員操作應嚴格執行操作票制度,操作必須在簽發、審核、批準、驗票等程序完備的前提下進行,嚴禁無票操作和無調試人員許可的情況下執行操作(事故情況下除外)。
3.操作中原則上應使用典型操作票,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逐步完善典型操作票。
4.運行人員的操作必須在試運當值值長的統一指揮和調試人員的指導監護下進行。
5.在事故處理過程中,運行人員必須在試運當值值長和調試人員的指揮下進行操作,在緊急情況下運行人員可以根據規程和有關規定先應急處理,后匯報。
二.試運期間電氣設備操作安全管理規定
1. 電氣設備操作應嚴格執行操作票制度。
2. 電氣操作應由兩人進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并執行唱票復誦制。重大操作要實行第二監護制。
3. 下列操作可以不用操作票,但應詳細記錄操作時間和內容。
3.1 事故處理。
3.2 拉合開關的單一操作。
3.3 拉開一組接地刀閘或拆除全廠僅有的一組接地線。
4. 電氣工作應執行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工作間斷轉移終結制度。
5. 與電氣設備相關的機械或其它設備上的工作(如電機拖動的機械、電動、氣動閥門等),須對電氣設備停送電時,應在辦理的工作票中寫清楚,辦理完開工許可手續后再進行工作。
6. 在工作票未終結前由于調試、試轉、試加電壓等工作,需要對電氣設備停送電時,應將工作票押回,并填寫試運設備停、送電聯系單,交集控運行值班人員,集控運行值班人員(許可人)接到停送電聯系單后應征得所有與被停送電設備相關的工作票負責人同意,并在停送電票上簽署意見后,工作許可人在檢查核實無造成人身和設備損壞時方可對設備停送電操作,并應設有警示標志。停送電前應要求停送電的工作負責人在設備現場守護并制止其他人員在設備和與之相關的設備上工作(與本設備或系統有聯系的工作票應暫時收回)。
7. 工作許可人在接到工作票后要認真審查工作內容和安全措施,必要時填好補充安全措施,確認無問題后填寫接收工作票時間,并在接票人處簽名后,送交試運負責人(當值值長)復審。審查發現問題時應向工作負責人詢問清楚,如安全措施有錯誤或遺漏,重新簽發工作票。工作許可人簽收工作票后,應在工作票登記簿上進行登記。
8. 安全措施全部執行完畢后應報告試運組長,經運試運組長同意后,辦理工作開工手續。
9. 不允許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在許可開工后單方變動安全措施。如需變動時,應先停止工作重新辦理工作許可和開工手續。
10. 工作任務不能按期完成時,工作負責人應提前辦理工作票延期手續。延期手續只能辦理一次,如需要再次延期,應重新簽發工作票,并注明原因。
11. 在工作票未終結前由于調試、試轉、試加電壓等工作,需要對電氣設備停送電時,應收回工作票,并填寫電氣設備停送電聯系單,交給運行值班人員執行。
12. 在工作票未終結前進行試轉或試驗后仍需工作時,工作許可人按工作需求重新布置安全措施并同檢修負責人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13. 需要改變原工作票安全措施范圍時,應重新簽發新的工作票。
14. 工作許可人在一式兩份工作票上記錄終結時間,雙方簽名后加蓋“已執行”印章,雙方各留一份。
三:試運期間停、送電工作管理制度
1. 停、送電聯系單一式兩份,由工作負責人填寫。運行人員在停、送電工作結束后,通知工作負責人,同時雙方在停、送電票上簽字,一份交給工作負責人保管,作為雙方對停、送電設備現確已完成停、送電工作的憑證。
2. 每張停、送電聯系單只能填寫需要停、送電的一臺設備,多臺設備需要同時進行停、送電工作的,必須分別填寫停、送電聯系單。
3. 運行人員在接到停、送電聯系單后,必須認真審查未辦理終結手續的所有工作票和停送電操作票,不具備停、送電條件的設備,絕不能進行停、送電操作;對試運條件不具備、技術組織措施不齊備等有權拒絕設備停送電操作。
4. 在工作票未終結前由于調試、試轉、試加電壓等工作,需要對電氣設備停送電時,應填寫試運設備電氣停送電聯系單交給集控運行主值或副值,集控運行主值或副值(許可人)接到停送電票后,應征得所有與被停送電設備相關的工作票負責人同意,并在停送電票上簽屬意見,由運行值長審批后,工作許可人在檢查核實無造成人身和設備損傷危險時方可對設備停送電操作。
5. 有大型倒閘操作的試運設備停、送電票應提前一天通知發電部,停送電前應由要求停送電的工作負責人在設備現場守護并制止其他人員在設備和與之相關的設備上工作。
6. 停、送電票上必須寫清停、送電執行人的名字。停、送電工作執行完畢后,運行負責人必須注明停、送電完畢時間。
7. 需要再次進行停、送電工作的,必須重新履行停、送電工作手續。
8. 進入設備運行代保管后,設備的消缺、維護、檢修等工作應辦理工作票,執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未結束前需要對設備送電時,須填寫停送電聯系單,并有可靠的安全措施,禁止預約送電。
9. 電氣設備帶電后,現場應有明顯已帶電的警示或標識,要做好施工設備與帶電設備的安全隔離。
10. 重要操作要做好事故預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