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工程機電設備安裝后驗收不合格,安設局部通風機不履行審批手續。
2、違反停送電規定,機電設備檢修時不停電,不掛牌、不加鎖,已停用的電氣開關不挑保險絲。
3、電氣設備失爆或不按規定使用保險絲。
4、對計劃大范圍停電檢修或高壓電氣設備停電檢修,無停電措施施工。
5、風泵上的安全閥,釋壓閥不按規定檢驗,造成失靈或不動作。
6、電工高壓作業無人監護或監護不力。
7、沒有接地、過流、漏電保護和各種保護不符合規定或失靈以及不投入使用,電氣設備脫保運行。
8、接地線丟失沒及時補齊,電纜冷接頭在24小時內不處理或通訊監測電纜明接頭。
9、各種安全保護裝置不按周期檢查或試驗,保護整定不合理,記錄填寫不認真或坐假記錄。
10、各種機電設備轉動部位不按期保養,應設安全防護罩而不設。
11、各種高壓開關、變壓器缺油或多油。
12、各種在用電氣設備、纜繩無標牌或與實際不符。
13、主副井提升機保護裝置失靈,主要通風機反風設施不完好,動作失靈,壓風機冷卻器超溫,高低壓超溫,風包超溫超壓,保護裝置不動作。
14、各種機動車輛和機械設備、壓力容器的保護裝置失靈繼續作業。新安裝的機電設備不經有關部門檢查就使用。
15、對故障未排除的供電線路強制送電。
16、局部通風機無安全防護設施或損壞后不及時修整。
17、各種入井管線、接地裝置不定期檢查。
18、各種防爆設備不經放爆檢查員檢查就擅自入井使用。
19、未經批準擅自增設用電設施。
20、罐籠口堵塞無措施處理。
21、起吊重物時起重機繩扣、鋼絲繩、起重吊掛設施等不經檢查使用或超負荷使用,用其他物品代替繩扣。
22、臨時設備的慢速絞車鋼絲繩,磨損超限、斷絲超過規定仍繼續使用。
23、各種設備運行檢查及交接班記錄超前和滯后填寫。
24、各種開關檢查不到位,造成開關故障。
25、井下用燈泡取暖。
26、應設雙風機、雙電源而不設,局部通風機不施行“三專兩閉鎖”或失靈。
27、白天燈長明,夜間門鎖后室內燈亮。
28、電焊機電源和負荷側接線端子無安全罩。
29、地面各種避雷裝置既不檢查,也不投入使用。
30、對地面供電變壓器二次側無保護。
31、電鉆、電刨子用完后不斷電源或擅自交給非工作人員作業。
32、機電設備檢修后因質量問題在24小時內發生故障。
33、水冷電機開機不開冷卻水或在設備停運5分鐘后,不及時停冷卻水。
34、擅自扒開井下各類電纜(包括通訊電纜)。
35、礦燈燈頭、燈蓋鎖失靈。燈頭圈松動、玻璃損壞、電源液溢漏,礦燈線破損及充電不足或接觸不良造成閃燈。
36、違章帶電作業,高壓系統鄰電作業(有措施并經審批除外)。
37、在運轉的設備上方作業時不搭平臺。
38、電纜澆注頭不合格。
39、檢修電器設備時不關開關蓋就送電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