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護裝置的設置原則有以下幾點:
第一,以操作人員所站立的平面為基準,凡高度在2m以內的各種運動零部件應設防護。
第二,以操作人員所站立的平面為基準,凡高度在2m以上,有物料傳輸裝置、皮帶傳動裝置以及在施工機械施工處的下方,應設置防護。
第三,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的作業位置,應設置防護。
第四,為避免擠壓傷害,直線運動部件之間或直線運動部件與靜止部件之間的間距應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第五,運動部件有行程距離要求的,應設置可靠的限位裝置,防止因超行程運動而造成害傷。
第六,對可能因超負荷發生部件損壞而造成傷害的,應設置負荷限制裝置。
第七,有慣性沖撞運動部件必須采取可靠的緩沖裝置,防止因慣性而造成傷害事故。
第八,運動中可能松脫的零部件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緊固,防止由于啟動、制動、沖擊、振動而引起松動。
第九,每臺機械都應設置緊急停機裝置,使已有的或即將發生的危險得以避開。緊急停機裝置的標識必須清晰、易識別,并可迅速接近其裝置,使危險過程立即停止并不產生附加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