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形
機械設備的外形結構應盡量平整光滑,避免尖銳角和棱。
二、運動部件
1.凡易造成傷害事故的運動部件均應封閉或屏蔽,或采取其他避免操作人員接觸的防護措施。
2.為避免擠壓傷害,直線運動部件之間或直線運動部件與靜止部件包括墻、柱之間的距離,必須符合GBl2265—90《機械防護安全距離》有關條款的規定。機械設計應保證身體不該通過的部件身體不能通過。
3.機械設備必須對可能因超負荷發生損壞的部件設置超負荷保險裝置。
4.機械設備根據需要應設置可靠的限位裝置。
5.高速旋轉的運動部件應進行必要的靜平衡或動平衡試驗。
6.有慣性撞擊的運動部件必須采取可靠的緩沖措施,防止因慣性而造成的傷害事故。
7.以操作人員所站立平面為基準,凡高度在2m以內的各種傳動裝置必須設防護裝置,高度在2m以上的物料輸送裝置和皮帶傳動裝置應設防護裝置。
三、加工區(工作區)
1.指被加工工件放置在機器加工的區域,凡加工區易發生傷害事故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2.防護措施應保證設備在工作狀態下防止操作人員的身體任何部分進入危險區,或進入危險區時保證設備不能運轉(行)或作緊急制動。
3.機械設備應單獨或同時采用下列防護措施:
(1)完全固定、半固定密封罩。
(2)機械或電氣的屏障。
(3)機械或電氣聯鎖裝置。
(4)自動或半自動給料出料裝置。
(5)手限制器、手脫開裝置。
(6)機械或電氣的雙手脫開裝置。
(7)自動或手動緊急停車裝置。
(8)限制導致行程、給料或進給的裝置。
(9)防止誤動作或誤操作裝置。
(10)警告或警報裝置。
(11)其他防護措施。
四、緊急停車裝置
1.機械設備如存在下列情況,必須配置緊急停車裝置:
(1)當發生危險時,不能迅速通過控制開關來停止設備運行,終止危險。
(2)不能通過一個總開關,迅速中斷若干個能造成危險的運動單元。
(3)在控制臺不能看到所控制的全部。
(4)由于切斷某個單元可能出現其他危險。
2.需要設置緊急停車裝置的機械設備,應在每個操作位置和需要的地方都設置緊急停車裝置。
五、工作位置
1.機械設備的工作位置應安全可靠,并應保證操作人員的頭、手、臂、腿、腳有合乎心理和生理要求的足夠活動空間。
2.機械設備的工作面高度應符合人類工效學(人機工程學)的要求。工作面高度是指操作人員所站立的平面與操作人員在操作中手或前臂的平面之間的距離。
(1)坐姿工作面高度應在700—850mm之間;
(2)立姿或坐姿的工作面高度應在800—1000mm之間。
3.機械設備應優先采用便于調節工作坐椅,以增加操作人員的舒適性并便于操作。工作坐椅的要求可參考GBl2266—90的規定:
(1)坐平面的高度應能調節到使整個腳能夠放在地上或擱腳板上,大小腿的夾角略小于90°,坐平面應使臂部至大腿全長的3/4得到支承,坐椅椅面的前緣不要觸及小腿。坐平面的傾角,若經常變換坐的姿勢,坐平面應調節為水平。若后傾坐姿時,坐平面宜向后傾斜不超過60°。
(2)工作坐椅的尺寸、形狀及可調性應根據工作位置和工作任務確定。
(3)靠背的高度應能調節到支撐人的腰凹,即相當于人體的第4~5節腰椎高度。
(4)扶手應能調節到使前臂有盡可能大的擱置面積,而扶手的高度應調節到坐姿上臂自然下垂時的肘下緣部。
4.機械設備的工作位置應保證操作人員的安全,平臺和通道必須防滑,必要時設置踏板和欄桿,平臺和欄桿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固定式工業防護欄桿》和《固定式工業鋼平臺》的要求。
(1)防護欄桿高度不得低于1050mm,在疏散通道等特殊危險場所的防護欄桿可適當加高,但不應超過1200mm。
(2)通行平臺寬度應不小于700mm,豎向凈空一般不應小于1800mm,梯間平臺寬度應小于梯段寬度,行進方向的長度不應小于850mm。平臺一切敞開的邊緣應設置防護欄桿。平臺鋪板應采用厚度大于4mm的花紋鋼板或經防滑處理的鋼板。欄桿和平臺應全部采用焊接,其中欄桿在不便焊接時,也可用螺栓連接,但必須保證結構強度。
5.機械設備應設有安全電壓的局部照明裝置。
六、噪聲
機械設備的噪聲應低于85d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