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壓配電室停各設備停電時必須遵守如下規定:
a、 首先通知調度室,告知所停電設備,得到許并后認真填寫停送電記錄表后方可停電。
b、 停電必須在低壓配電室分斷需停電設備的主回路,并將操作手柄上鎖、掛停電標志牌,鑰匙交回調度室保管。
c、 禁止采用將抽屜拉出的方式停電。
d、 配電室鎖電必須以柜上編號為準,不得以抽屜以準。
e、 現場工作人員在得到配電室鎖電人員通知設備已停電并和調度室確認該設備已停電,告之調度室將該設備控制轉入就地,現場按下起動按鈕確認設備無法起動,然后按下停止按鈕掛上閉鎖掛鉤并上鎖,該鑰匙由現場鎖電人保管。
f、 配電室及現場鎖電完畢后現場人員通知調度室上位機鎖電。確認上位機鎖電完后方可開始檢修工作。
g、 在檢修完畢清理現場工具材料,確認可以送電后匯報調度室,得到許可由鎖電本人填寫停送電記錄表對該設備解鎖送電,并將鑰匙和鎖交回調度室。
h、 檢修過程中如需送電試車時必須由停電本人領取鑰匙開鎖前必須經現場人員同意(如有班長在則班長負責)并確認設備內無人及工具材料等方可送電。試車不超過10分鐘且需再次停電的鎖電人必須在配電柜抽屜主回路上鎖并在現場看守。再次停電10分鐘以上的必須重新辦理停送電手續。
i、 檢修過程中如遇交接班,則必須由上班班長及鎖電人匯同接班班長(或由班長指定人)到調度室做停送電變更手續。之后該設備的停送電由接班人負責。
j、 停送電必須嚴格遵守:誰停電、誰送電;誰停電、誰負責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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