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的火電廠安全性評價中有關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查評規定,基本依據是原國家電力公司2000年實施的《安全生產工作規定》中關于發電廠的10章內容及《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其基本內容是:
(1) 貫徹目標管理與過程控制相結合的原則,以實現超前控制;
(2) 貫徹以行政正職為安全第一責任者的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
(3) 強化規章制度的建立,推行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化、行為規范化、設施標準化;
(4) 檢查反措與安措的落實情況,以確保安全投入;
(5) 檢查安監機構、安監人員資質與職權,安全網組成,安全例行工作,事故調查、統計、報告,安全獎懲情況,以理順企業內部安全監督(管理)體系與安全保證體系的關系,強化安全管理;
(6) 檢查安全培訓、持證上崗情況,特別是臨時工、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情況以保證從業人員的權利與資質。
查評內容基本包含了《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經營單位的要求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有的6項職責。當然作為電力生產企業除了要遵守《安全生產法》、《勞動法》、《消防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以保障職工安全健康、避免火災外,還必須保障電網供電、電力設備安全,這是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2004年1號令的要求,也是企業自身生產工作的需要。
電網公司于2003-10-08發行的《火力發電廠安全性評價》一書,包括了電網公司頒發的《安全生產工作規定》的相關內容,進一步貫徹了《安全生產法》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保障方面的有關職責與要求。從某種意義上講,進行火電廠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安全性評價,是對《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執行情況的檢查,進一步促進整改,確?!栋踩a工作規定》的貫徹落實。它與《安全生產法》的要求是一致的,與貫徹2004-01-09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中提出的“依法加強和改進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的要求是一致的。
現將筆者在參與一些火電廠的安評工作中有關問題的查評情況與建議介紹如下,以引起討論。
1 關于安全目標分解的情況與建議
電力安全生產工作的總體目標主要是:維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防止和杜絕人身傷亡、電網大面積停電、主設備嚴重損壞、電廠垮壩、重大火災等重特大事故以及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發生。應該說目標要求與過程控制兩者是相輔相成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04年在提出各項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后強調要加強對指標落實的過程控制與考核,以及時發現解決帶苗頭性、普遍性的問題。可見目標要求與過程控制的關系,因而火電廠內部安全目標的分解與控制是完全必要的,它一方面可以使總體目標得以完成,而且可以把目標與崗位職責、日常工作結合起來。但一些電廠內部的安全目標存在上下一般粗的現象,缺乏與各車間、班組職責相關的特色,也缺少中間檢查。其實《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已提出了廠、車間、班組實行三級控制的原則,有的公司進一步發展,加上“班組控制差錯”,實現四級控制。從運行方面的事故、障礙、異常以及人身方面的死亡、重傷、輕傷來看,三級控制是符合事故金字塔分布規律的,不足的是對技術、檢修部門的要求有所欠缺。而火電廠要做到參數穩定,其燃用煤的煤質控制與連續供給,汽水品質的監督與控制,自動控制裝置的調節品質與投入率以及運行人員的精心操作都很重要;設備缺陷的及時處理、保護裝置的全過程正確投用以及各項技術監督,特別是金屬、絕緣、熱工、繼保監督的內容對防止事故發生或避免事故擴大都有密切關系,都可成為班組的目標,也可以是完成總體目標的措施;而反習慣性違章(包括行為性、裝置性和管理性違章)、實行危險點分析也同樣是人身安全方面要做到的事,是下一級目標與措施的內容。這些內容如果納入目標管理,將使目標分解與兌現工作更具體、更可操作、更可檢查,更有利于安全的超前控制。
2 關于規程制度方面的情況與建議
發電廠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職責之一是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程、制度,并保證其有效實施。一般講規程是對工藝、操作、檢修檢驗、安全管理等具體技術要求和實施程序所作的統一規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則或行動準則。建立、修訂、宣貫是保證規程制度有效實施的重要步驟。規程制度的內容要符合國家、行業及設備制造廠商的要求,特別是強制性要求,要結合電廠的生產實際,可操作、可檢查。電廠安監或安全管理的任務是監督規程制度的建立、修訂與執行。
發電廠安全生產方面該有多少規程制度?一般的看法是3規10制:3規是運行規程、檢修規程和安全工作規程,電廠投運1臺設備就要有1臺設備的運行、檢修規程。10制以及每項制度都要派生的一些規定、辦法可參考如下:
(1) 各級責任制:各級領導、各部門、各崗位責任制;
(2) 運行管理制度:工作票、操作票、巡回檢查、定期試驗切換、交接班制度(含動火票、熱控裝置維護工作票、熱控保護退復役管理與交接制度),攜帶型接地線管理、防誤閉鎖裝置管理制度,運行及異常分析制度,反事故演習制度,設備維護制度;
(3) 設備管理制度:設備命名管理、設備系統標示管理、設備分工規定、設備評級規定、缺陷管理、設備異動管理、設備技術擋案管理;
(4) 技術監督制度:包括監督網管理規定、監督報告制度、建檔規定,其中環保監督含7項規章制度,熱工監督含17項規章制度,化學監督含12項規章制度;
(5) 檢修管理制度:包括檢修現場安全管理制度、備品備件管理、特種作業安全監護制、檢修作業指導書;
(6) 安全管理制度:含職業健康與安全管理、安全標志管理、安全例行工作規定、外包工作安全管理制度、臨時工安全管理、事故調查統計報告與安全獎懲制度、異常障礙標準、外來人員參觀安全管理規定、安全生產監督規定、兩票管理考核規定;
(7) 教育培訓管理制度:3級安全教育管理、特殊工種培訓考核、全能值班員與仿真機培訓管理、安全規程及緊急救護法培訓與考核;
(8) 勞動安全和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含勞保用品管理制度,廠內機動車輛、電梯、起重裝置、腳手架、電力安全工器具、漏電保護器、臨時電源安全管理制度,手動、電動、風動工器具、噴燈及其它工器具使用、維護管理制度;
(9) 化學危險品管理制度:包括貯存、棄置、出入庫管理及應急處置;
(10) 消防、防災減災與應急預案工作管理制度。
當前的問題是修訂不及時,個別規章制度過于原則,可操作性、可檢查性差。表現在設備已經更改,控制方式業已改變而規程未作修改;國標、行業標準或上級公司要求已提高而標準、制度未變;未把以往事故中總結出的防范措施納入現有的規章制度體系中。當前兩票三制、設備缺陷管理、設備異動管理、保護裝置退投役管理、事故(障礙)調查處理規定、安全生產監督規定等,由于其涉及電廠內部多個部門,容易出現管理真空,尤其不能疏忽。
應關注的問題有如下4條。
(1) 《關于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25項重點要求》中關于運行的條款沒有在運行規程中得到體現,包括起動條件(如閥門位置、重要儀表是否可靠,失去控制能源時閥門是否能在安全位置,帶蓄能裝置的開關、閥門是否正常蓄能等情況的檢查確認)、起動前需進行的試驗校驗項目、緊急停用條件及事故處理要求等;有些電廠的運行規程中故障處理部分缺項(如鍋爐運行規程中缺汽水管道水沖擊、油管爆破、一次風管堵管、結焦、汽水品質惡化、尾部煙道再燃燒等異常情況等條款),也沒有按現象、原因、處理3段落寫故障處理的條文,此類問題將不利于故障處理、運行人員的培訓與故障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