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加強臨時用電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外來施工單位、公司范圍內臨時用電作業的安全管理。
3、定義
臨時用電是指基建工地及其他需在供電部門正式運行電源上所接的一切臨時用電。
4、臨時用電作業安全措施及要求
4.1作業執行單位、施工單位負責人應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
4.2作業完工后,施工單位應及時通知供電單位停止送電,施工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
4.3有自備電源的施工和檢修隊伍,自備電源不應接入公司電網。
4.4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電氣作業人員,應持有電工作業證。
4.5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氣元件應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并接地良好。
(1)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應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2)臨時用電線路及設備的絕緣應良好。
(3)臨時用電架空線應采用絕緣銅芯線。架空線最大孤垂與地面距離,在施工現場不低于2.5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5m。架空線應架設在專用電桿上,嚴禁架設在樹木和腳架上。
(4)對需埋地敷設的電纜線線路應設有走向標志和安全標志。電纜埋地深度不應小于0.7m,穿越路面時應加設防護套。
(5)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牢固關閉。
(6)行燈電壓不應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應超過12V。
4.6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4.7供電單位應進行每天至少兩次的巡回檢查,建立檢查和隱患記錄,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對存在重大隱患和發生威脅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配送電單位有權緊急停電處理。
4.8臨時用電單位應嚴格遵守臨時用電規定,不得變更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或私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
5、《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5.1《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主要內容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應清楚的標明申請作業單位、工程名稱、施工單位、施工地點、用電設備及功率、電源接入點、工作電壓、臨時用電人、電工證號、臨時用電時間、主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5.2《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審批程序和終審權限
(1)外來施工需臨時用電時,應向公司電力設施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持《電工作業操作證》到安監部領取《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人負責填寫安全措施并得到臨時用電負責人簽字、報經公司電力設施主管部門確認,電力設施主管部門負責批準簽發。
(2)公司其他部門進行臨時用電時,用電單位負責人到公司電力設施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電力設施主管部門到安監部領取《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作業執行人負責填寫安全措施,作業現場負責人對措施進行確認簽字后,由臨時用電單位審核簽字,電力設施主管部門負責簽發。
5.3《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留存
(1)《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由安監部保管,辦理臨時用電申請時到安監部領取。
(2)《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一式三份,一份送安監部備案;一份送電力設施主管部門留存,一份交作業現場執行人。臨時用電作業完成后,作業現場執行人將作業證交到安監部存檔,存檔期限為1年。
6、相關記錄
6.1《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