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何單位或個人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爆破作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
(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的行為:
1、闖入發電廠、變電站內擾亂生產和工作秩序,移動、損害標志物;
2、危及輸水、輸油、供熱、排灰等管道(溝)的安全運行;
3、影響專用鐵路、公路、橋梁、碼頭的使用;
4、在用于水力發電的水庫內,進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區域內炸魚、捕魚、游泳、劃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為;
5、其他危害發電、變電設施的行為。
(三)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1、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
2、向導線拋擲物體;
3、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300米的區域內放風箏;
4、擅自在導線上接用電器設備;
5、擅自攀登桿塔或在桿塔上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安裝廣播喇叭;
6、利用桿塔、拉線作起重牽引地錨;
7、在桿塔、拉線上拴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作物;
8、在桿塔、拉線基礎的規定范圍內取土、打樁、鉆探、開挖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9、在桿塔內(不含桿塔與桿塔之間)或桿塔與拉線之間修筑道路;
10、拆卸桿塔或拉線上的器材,移動、損壞永久性標志或標志牌;
ll、其他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四)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
2、不得燒窯、燒荒;
3、不得興建建筑物、構筑物;
4、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
(五)任何單位或個人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在地下電纜保護區內堆放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興建建筑物、構筑物或種植樹木、竹子;
2、不得在海底電纜保護區內拋錨、拖錨;
3、不得在江河電纜保護區內拋錨、拖錨、炸魚、挖沙。
(六)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電力管理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下列作業或活動:
l、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及打樁、鉆探、開挖等作業;
2、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進行施工;
3、小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
4、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作業。
(七)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
1、非法侵占電力設施建設項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2、涂改、移動、損害、拔除電力設施建設的測量標樁和標記;
3、破壞、封堵施工道路,截斷施工水源或電源。
(八)未經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電力設施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