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信線路施工企業員工是從事“高、危崗位”作業的群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章、《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四條的規定,有接受通信線路施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權利,有獲得從業勞動防護、保護的權利,有獲得“高、危崗位”從業保險的權利,有獲得從業意外傷害治療、賠償的權利。
2、通信線路施工企業員工必須自覺接受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督導、檢查。有保證通信線路施工安全生產的義務。
3、未經通信線路施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取得考試合格資格認證的人員,不得從事通信線路施工作業。
4、未經相關通信專業教育、培訓,取得相關專業考試合格資格認證的人員,不得從事通信線路施工作業。
5、通信線路施工人員有保證通信線路建設安全生產的義務,不得“違章、違規”進行通信線路施工作業。對生產管理人員違反通信線路施工安全生產規定的指令,有拒絕執行的權利。可同時向主管上級、國家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申訴、舉報。
6、通信線路施工企業員工對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有咨詢、質詢的權利,只要不是涉及企業機密的事項,相應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必須直接正面回復。
7、通信線路施工人員在進行通信線路施工作業時必須做到“五個明確”。(1)、施工任務和操作方法明確。(2)、施工環境與防護要點明確。(3)、應急措施與使用防護器具明確。(4)、處置程序與協作關系明確。(5)、安全生產制度與行為責任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