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疑為靜電引燃的事故,除按常規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外還應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分析及確認。
1 檢查分析是否存在發生靜電放電引燃的必要條件。
1.1 通過對有關的運轉設備、物料性能、人員操作以及環境情況的分析,推測可能帶有靜電的設備、物體和帶電程度,以及放電的物件、條件和類型。
1.2 收集和測取必要的有關技術參數,并估算可能的放電能量。
1.3 參考本標準第6章及第7章提出的有關界限,對是否屬于靜電放電火源作出傾向性意見,或對較為簡單明顯的情況作出相應的結論。
2 對于較復雜的情況,則應根據實際的需要和可能,選取以下部分或全部內容,作進一步的測試,并通過綜合分析后,作出相應的結論。
2.1 充分收集或測取有關技術參數,主要包括環境溫度濕度和通風情況、可燃物種類、釋放源位置及可能的爆炸性氣體濃度分布情況,已有的防火防爆措施及其實際作用,與靜電有關的物料的流量流速和人員動作及操作情況,非靜電的其他火源的可能性等。
2.2 遺留殘骸件的分析檢驗,其方法是選出可能帶有靜電并發生放電的物件(主要是金屬件)通過電子顯微鏡作微觀形貌觀察,查明是否存在類似“火山El”特征的高溫熔融微坑。以確定靜電放電的具體部位,肯定事故的原因。
2.3 物件的起電程度和放電能量難以用分析的方法予以定量或半定量確定時,需參考事故發生時的具體條件,進行實物模擬試驗,加以驗證。模擬試驗可在現場或在其他適宜場所進行。
對有關情況數據作進一步綜合分析,觀察各種情況數據間的相互關系是否符合客觀規律和是否存在矛盾,必要時還須對其他情況或數據(包括非靜電技術方面的)作補充收集或測試,以便作出最終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