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證在電氣設備上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除了填寫工作票、布置安全措施之外,還必須執行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和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1.工作許可制度
工作許可制度包括的內容有:
工作許可人按照工作票上規定的內容辦理安全措施,并簽名蓋章,然后工作許可人進行以下工作:
1.1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再次檢查所做的安全措施,以手觸試,證明檢修設備確無電壓;
1.2向工作負責人指明帶電設備的位置和注意事項;
1.3和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票上分別簽名,并寫下許可開工時間。
在完成上述許可手續后,工作班方可開始工作。
2工作監護制度
為了保證工作中的安全,在電氣設備上工作的整個過程必須有人監護。如果在工作開始之前沒有另外規定,則工作負責人就是安全監護人。他應該在工作開始之前向工作班人員交待現場安全措施,帶電部位和其它注意事項。
工作班在施工過程中,監護人的主要任務就是負責監護全班工作人員的安全。因此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應該把主要精力放在安全監護上。通常只有在全部停電時,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才可參加工作班工作。如果部分停電,則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員集中在一個工作地點,不致誤碰導電部分的情況下,方能參加工作。
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可以根據現場的安全條件、施工范圍、工作需要等具體情況,增設專人監護和批準被監護的人數。專職監護人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3.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3.1工作間斷
工作間斷時,工作班人員應從工作現場撤離,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動,工作票仍由工作負責人收存。
間斷后恢復工作時,無需通過工作許可人。但工作負責人應檢查現場安全措施有無變動。
如工作期限超過一天,則在每天收工時,應清掃工作地點,開放已封閉的道路,并將工作票交回值班員。次日復工時,應得到值班員許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負責人必須事先重新認真檢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后,方可開始工作。
若無工作負責人和監護人帶領,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工作地點。
在未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以前,值班員不準將施工設備合閘送電。
在工作間斷期間,若有緊急需要,值班員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況下合閘送電,但應先將工作班全班人員已經離開現場的確切情況上報上級領導,并在進入工作現場的各通路口派人守候,以便告訴工作班人員“設備已經合閘送電,不得繼續工作。”守候人員在工作票未交回以前,不得離開守候地點。
在合閘送電之前必須拆除臨時遮欄、接地線和標示牌,恢復常設遮欄,換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3.2工作轉移
在同一電氣連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幾個工作地點轉移工作時,全部安全措施由值班員在開工前一次做完,不需要辦理轉移手續。但工作負責人在轉移工作地點時應向工作人員交待新的工作條件、帶電范圍、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
3.3工作終結
全部工作完畢后,工作班應清掃、整理現場。工作負責人應先周密地檢查,待全體工作人員撤離工作地點后,再向值班人員講清所修項目、發現問題、試驗結果和存在問題等,并與值班人員共同檢查設備狀況,有無遺留物件,是否清潔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終結時間,經雙方簽字方告終結。
只有在同一停電系統的所有工作票都結束,拆除所有接地線、臨時遮欄和標示牌,恢復常設遮欄,并得到值班調度員或值班負責人的許可命令后,方可合閘送電。
規程規定已結束的工作票,保存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