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發生下列違章之一者,無論任何人,一律下崗一個月,接受安全監督部門組織的《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以及有關規定的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再次上崗。
一.嚴禁違反“兩票”制度。
1.嚴禁無票工作。
2.嚴禁無票操作。
3.嚴禁無工作負責人進行設備檢修。
4.嚴禁無監護人進行倒閘操作。
5.嚴禁工作票安全措施不完善進行檢修工作。
6.嚴禁運行、檢修雙方不到現場檢查,就辦理工作許可及終結手續。
7.嚴禁不按操作票程序跳項、漏項操作,不逐項打“√”。
8.嚴禁非本崗位運行人員擅自操作運行設備。
9.嚴禁工作票內容與實際工作內容不相符進行工作。
10.嚴禁代簽和代辦理工作票。
11.嚴禁檢修工作開工后,不帶工作票作業。
12.嚴禁工作票到期不辦理延期或結束手續。
13.嚴禁操作票無操作開始時間及無結束時間。
14.嚴禁熱機停電未使用“停送電聯絡單”。
15.嚴禁送電前未到現場檢查,操作時不使用絕緣工具。
16.嚴禁操作前不核對設備位置、編號。二.嚴禁違反《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17.嚴禁不戴安全帽進入生產現場及檢修(施工)現場。
18.嚴禁不系安全帶進行高處作業。
19.嚴禁不按規定裝設接地線在設備上工作或不經驗電裝設接地線。
20.嚴禁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工器具和防護用品。
21.嚴禁檢修施工前不進行技術措施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
22.嚴禁進入生產、施工現場不穿工作服。
23.嚴禁不按規定著裝,如穿拖鞋、涼鞋、高跟鞋、穿化纖服裝等從事工作。
24.嚴禁女職工進入現場披長發、穿裙子。
25.嚴禁在生產現場、庫房、易燃易爆場所吸煙。
26.嚴禁不符要求人員混崗、頂替崗位。
27.嚴禁未經三級安全教育、技術培訓的人員上崗。
28.嚴禁非專業人員從事起重、焊接等特種工作。
29.嚴禁在不合格的腳手架上作業。
30.嚴禁隨意在廠房平臺打孔或開挖地面。
31.嚴禁拆卸或移動安全防護設施及安全標志和警鈴信號。
32.嚴禁私拉亂接電源,使用不安全電氣設備和電動工器具。
33.嚴禁隨意動用消防設施及滅火器材。
34.嚴禁在明火禁區未辦理動火手續進行動火作業。
35.嚴禁在機械運轉中帶手套作業。
36.嚴禁發生不安全事件不及時匯報,弄虛作假,隱瞞事故真相。
三.嚴禁違反現場規程、緊急停用規定硬拼設備、違反調度規程和調度命令。
37.嚴禁不具備啟動條件的機組和設備強行啟動。
38.嚴禁達到緊急停用規定時不及時果斷停用。
39.嚴禁擅自退出設備主保護或設備失去保護后繼續運行。
40.嚴禁超出力、超參數運行。
四.嚴禁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
41.嚴禁機動車輛駕駛人員酒后開車、無證駕駛。 42.嚴禁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私自開車、強行超車。
43.嚴禁機動車輛駕駛人員開“英雄”車、“疲勞”車、開“病車”。
44.嚴禁非機動車輛駕駛人員駕駛車輛。
45.嚴禁通勤車不按規定路線和限速要求行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