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變電所在本年度內無安全事故及事件發生,凡發生下列事故或事件之一者,終止標準化變電所稱號或取消評定資格。
1、發生人身傷害、電氣火災事故;
2、因誤操作、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全所部分或全部停電的事故。
3、主要電氣設備如變壓器、斷路器、高低壓開關柜和各種控制屏等嚴重損壞,修復費用6千元及以上的事故;
第二條 變電所必須配備齊全定期檢驗合格的安全用具、消防用具和安全設施,并應有可靠的事故照明。
第三條 變電所應有專用電話,便于調度聯系、事故處理及日常工作。
第四條 變電所周圍及所內應有保持暢通的消防通道、應急通道和緊急出口第五條 變電所應認真執行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兩票”合格率應達100%,
兩票及臨時用電票應按標準執行。
第六條 變電所電氣設備和安全設施檢驗按標準進行,繼電保護動作率及設備設施檢驗合格率必須達到100%。
第七條 變電所應有保證電能質量和限制諧波污染電網的措施。
第八條 變電所要嚴格執行車間各種規章制度,尤其是崗位責任制度和交接班制度,隨時準備應付任何異常現象的發生,確保安全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