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XX電力公司工作票的管理內容要求與方法、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于XX電力公司工作票的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2.1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
2.2《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
3、職責
3.1 安監部負責公司工作票管理制度的監督工作。
3.2 各生產部門負責工作票制度的執行與工作票管理工作。
4、管理內容要求與方法
4.1 總則
4.1.1為保證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確保職工的安全健康,防止發生意外事故,明確運行和檢修人員的職責、檢修及操作程序,凡在本公司范圍內的汽、水、油、煙、風、氫、壓縮空氣、加藥、輸煤、制粉、除塵等一切熱力系統設備和電氣設備上進行檢修、消缺維護、試驗,或需要運行值班人員在運行方式、操作調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設備運行安全措施的工作,或與此有聯系的熱控、電氣自動裝置、聯鎖保護回路、表計儀表、遙控等回路進行檢修、消缺維護以及與此相關的門、柜、圍欄修理、油漆等工作或進入生產重地進行的其他工作,均必須辦理工作票手續。
4.1.2工作票的管理實施“分級管理、逐級負責”的管理原則,發電部、設備管理部是確保工作票正確實施和工作票符合標準的責任部門。
4.1.3 安監部代表公司考核發電部、設備管理部,發電部、設備管理部負責考核各值(專業、維護單位)。
4.1.4 如一系統已處檢修狀態,其它工作班需在已停用的檢修設備上工作,雖不需運行人員操作或做安全措施,也不改變設備現有狀況,仍需辦理工作票手續。
4.1.5 事故搶修工作(指生產主、輔設備等發生故障被迫緊急停止運行,需立即恢復的搶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可不填用工作票,但必須經值長同意。且在工作開始前按《安規》中的有關規定明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并作好安全措施,辦理工作許可、工作終結手續,所有與檢修相關的內容應記入運行日志內。預計搶修工作時間超過4小時的仍應填用工作票。夜間如找不到工作票簽發人,可先開工,至白班上班前搶修工作已結束,可不辦理工作票手續;至白班上班時搶修工作仍需繼續進行的,則應履行工作票相關手續。
4.1.6 在同一個設備系統上依次進行同類型的設備檢修工作,如全部安全措施不能在工作前一次完成,應分別辦理工作票。
4.1.7 本公司工作票有電氣第一種工作票、電氣第二種工作票、熱機工作票、動火工作票四種。
4.1.8 生產現場禁火區域進行動火作業,應同時執行動火工作票管理標準。
4.1.9各生產部門每年應該組織員工學習《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考試合格,并經專業技術方面考試合格后,書面公布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名單并報安監部備案,向安監部申報“工作票簽發人”名單,經安監部審查,由生產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審批后,公司書面公布。
4.1.10 工作票簽發人一律由本公司人員承擔,工作負責人可由承包單位人員承擔,但必須具備任職資格,并經安監部審查、發給有關部門書面通知,方能履行其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