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證帶電作業時的人身安全,不論是何種作業方法,在安全技術上都須滿足下列基本要求:
(1)通過人體的電流必須限制到安全電流lmA或以下。
(2)必須將高壓電場限制到人身安全和健康無損害的數值內。
(3)工作人員與帶電體間的距離應保證在電力系統中發生各種過電壓時,不會發生閃絡放電。在進行地電位帶電工作時,人身與帶電體間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中的規定。
(4)對于比較復雜、難度較大的帶電作業,必須經過現場勘察,編制相應操作工藝方案和嚴格的操作程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技術組織措施。
(5)帶電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項培訓,持證上崗(帶電作業證、安全工作證)。
(6)作業前召開班前會,工作負責人向工作班成員進行“三交待”、“三檢查”,對工器具進行必要的檢查和檢測。
(7)嚴格履行工作許可手續,未經許可工作班成員不得進入施工作業現場。
(8)進入現場,工作班成員應根據作業項目穿戴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如工作服、安全帽、屏蔽服、絕緣服、靜電服),攜帶合格的工器具。工作班成員、工作負責人、專職監護人應佩戴標志。
(9)帶電作業停用重合閘工作。按規程規定的中性點有效接地的系統中有可能引起單相接地的,中性點非有效接地系統中有可能引起相間短路的,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認為需要停用重合閘的作業,必須停用重合閘,并不得強送電。
(10)桿上作業時正確使用安全帶,站位準確,按規程要求與帶電體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11)帶電檢測絕緣子必須按規程規定進行操作。
(12)桿塔上有人工作,地面人員不得在下方逗留。在人口稠密、交通情況復雜地段作業,應設置圍欄和警示,專人看守和監護,上下傳遞工器具必須使用絕緣繩。
(13)帶電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高桿塔上的作業應增設塔上監護人,監護人不得直接操作。
(14)帶電作業過程中如設備突然停電,作業人員應視設備仍然帶電,工作負責人應盡快與調度取得聯系。
(15)帶電作業應按規定在良好的天氣下進行,特殊情況或惡劣天氣下進行事故搶修,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經領導批準后方可進行。
(16)帶電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嚴禁用酒精、汽油等易燃物品擦拭零部件,防止起火。
(17)進入等電位(懸掛)作業,登高人員必須攜帶合格的保險繩。
(18)帶電作業,攀登軟梯時,應設防止高處墜落的保護措施。
(19)在10~35kV電壓等級的帶電設備上進行作業時,為保證足夠的安全距離,必須采取有效的絕緣遮蔽、絕緣隔離措施。夜間作業時,必須有足夠的照明。
(20)在10—220kV電壓等級的電氣設備上進行帶電短接、引流工作時,必須按相關規定選擇設備材料,并按規程操作。
(21)使用絕緣斗臂車作業前,應檢查液壓各操作部件的完好狀況,液壓系統的油壓是否符合作業規定。更換液壓油,必須做電氣試驗。
(22)絕緣斗臂車操作人員應經專項培訓,持證上崗,嚴格按絕緣斗臂車的有關規定進行操作。
(23)工作結束后,認真清理桿塔上的遺留物,并將工器具裝人專門使用的工具袋或工具箱,防止受潮、碰撞和損傷。工作負責人向調度匯報,辦理工作終結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