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建設項目監理承包商必須遵照原國家電力公司關于電力建設工程監理實行“安全、質量、工期、造價”四控制的要求,依據國家、行業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執行與項目法人簽訂的監理合同,履行安全監理職責,對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進行全面的監督和控制。
2、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監理實行項目總監理師負責制。另根據工程項目安全監理工作的實際需要,聘任l~2名安全監理工程師,從事專職安全監理工作。專職安全監理工程師應具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擔任過電力施工、生產企業安監部門負責人,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并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3、建立以安全責任制為中心的安全監理制度及運行機制。
4、在編制“監理大綱”、“監理規劃”時,應明確安全監理目標、措施、計劃和安全監理工作程序,并建立相關的程序文件,經項目法人批準后再編制“監理細則”。
5、審查施工承包商施工組織設計、重大技術方案及現場總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措施。
6、監督檢查施工承包商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7、審查施工承包商大、中型起重機械安全準用證、安裝(拆除)資質證、操作許可證,監督檢查施工機械安裝、拆除、使用、維修過程中的安全技術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8、審查設計承包商設計體系履行安全職責的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解決
9、審查施工承包商編制的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審批單位工程開工報告。
10、審查重大項目、重要工序、危險性作業和特殊作業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監督實施。
11、協調解決各施工承包商交叉作業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響安全文明施工的問題,對重大問題,應跟蹤控制。
12、嚴格控制土建交付安裝、安裝交付調試以及整套啟動、移交生產所具備的安全文明施工條件。凡未經安全監理簽證的工序不得進入下道工序施工。
13、協助項目法人組織安全大檢查,并督促落實整改措施。
14、參加人身重傷以上事故和重大機械,火災事故以及重大廠內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15、監理人員的權力:
(1)有權制止與處罰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行為。
(2)有權仲裁承包商之間有關安全文明施工問題引起的糾紛。
(3)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亂,事故不斷的施工承包商,有權暫停撥付工程款或建議中止工程承包合同。
(4)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問題,有權指令先行停工,后作研究處理。
(5)有權制止造成環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