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改”后,供電可靠性提高,農民用電負擔減輕,電力企業增加售電量,增加收入。但是,電力企業在增加收入的同時,也加大了工作難度,由農電設施安全事故而引發的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將是很棘手的事情。
筆者認為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安全用電管理和安全責任問題。
一、農村電力設施的維修和保護問題 農村配電設施在尚未接收,但管理權已屬供電所的情況下,配電設施每年進行維護檢修的費用,農村集體一般不愿支出。他們認為,屬于供電方管理,就應由供電方出資。但供電方未接受產權,不愿出資維修。這樣就容易造成設備失修,出現事故,就可能引發法律和經濟糾紛案件。因此安全責任的確定,仍須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在農村集體所有權的配電設施移交供電方的情況下,供電方應及時提取折舊和維護費用,定期進行設備檢修,確保設備的安全正常運行。但作為供電方應與農戶簽訂供用電安全責任書,確定產權分界點和各自承擔的安全責任。目前,農村電力線路和設備的丟失及破壞現象十分嚴重。到農村電網改造結束,農戶集表箱以上資產將由縣電力部門管理。如何真正管好原來由村級負責的這部分資產,是非常頭疼的事。具體來講,這部分資產有兩個方面的管理責任,一是技術管理方面的維護責任,二是資產看護方面的丟失、損壞責任。對于護線保電工作,國家經貿委、公安部頒布的《電力設備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已明確規定:“各省電力管理部門可制定辦法,規定群眾護線組織權利、義務、責任等”。當然,這其中也包括村級電力設備的保護工作。因此,制訂切實可行的護線保電辦法是擺在電力部門的當務之急,同時要著重考慮低壓部分資產丟失、破壞引起的經濟賠償問題。
二、對動力和農戶移動用電的管理問題 由于農村用電點多面廣線長,動力和農戶移動用電多,給安全用電工作帶來很大困難。加之本地農電工的減少,在農忙季節,可能管不過來,因此要根據季節特點及時調配,加強農村用電管理人員。同時注意及時與農戶簽訂臨時用電安全責任書,發放安全用電須知,加強三級保護和安全用電巡查。每臺電機開關箱還應裝設斷相保護器,以減少因斷相燒壞電機而引起的經濟責任。
三、農村安全用電事故責任及賠償問題 根據電力法規,產權決定責任。隨著農村低壓電網產權性質的轉變,供電企業與用戶民事法律關系的定位將發生變化,供電企業在農村觸電傷亡事故中的法律責任不斷擴展。農電“兩改”后,不論是以產權界定供用雙方的民事責任,還是供電企業作為或不作為,有時被強加上“無過錯”民事賠償責任,供電企業被推上被告席,都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使大量國有資金及供電企業經營成果在民事糾紛中流失。對觸電傷亡事故的經濟賠償,各地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由于有關立法的過錯原則以及司法解釋的缺乏,有的判決是依據“過錯原則”,有的則依據“無過錯原則”,有的依據“公平責任原則”,還有的依據所謂的“受益原則”。賠償標準也不統一,以前大多是參照交通傷亡事故處理辦法處理觸電傷亡事故的賠償問題,雖然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已對觸電傷亡事故的處理作了補充司法解釋,但執行起來仍有些難度。觸電事故的巨額賠償多數不是調解而是通過法院判決裁定,人們習慣上總認為供電企業是“大戶”人家,有經濟能力,因此索要高額賠償,而法院在判決此類案件時亦往往受此心態的影響。
四、解決上述問題的措施和對策 1.加強技術投入。供電企業作為“兩改”的實施部門,在安全技術上要嚴格把關,堅決杜絕違章裝置。同時,要大力推廣漏電保護器,實行低壓總保護、分支保護、家庭保護三級保護,從技術上提高防范能力。 2.充分利用法律手段進行管理。以《電力法》為準繩,明確安全責任的界定標準,供用雙方訂立安全用電協議,明確雙方在安全用電上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以及產權責任,發生事故后的責任賠償界限,做好民事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記錄,在供電設施上懸掛警示牌,做好安全用電經常性宣傳。 3.建立和完善農電保險體系。要利用保險企業分擔風險,供電企業對所屬的高低壓資產進行財產保險,并且要動員農民積極參加安全用電投保,增大投保范圍,把農電人身保險、財產保障全面推向市場。今后對農村觸電事故的處理,要逐步建立以社會保險賠償為主的新的運行機制,并可通過家用漏電保護器設備投保,進一步增大用電投保范圍。 4.建立和完善農電安全經濟保障體系。物價部門在確定同網同價時應考慮一定比例的農電安全基金和電力設施維修基金,主要用于人身觸電事故、電力設備丟失、損壞的經濟賠償和獎勵保護電力設施的有功人員。
筆者認為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安全用電管理和安全責任問題。
一、農村電力設施的維修和保護問題 農村配電設施在尚未接收,但管理權已屬供電所的情況下,配電設施每年進行維護檢修的費用,農村集體一般不愿支出。他們認為,屬于供電方管理,就應由供電方出資。但供電方未接受產權,不愿出資維修。這樣就容易造成設備失修,出現事故,就可能引發法律和經濟糾紛案件。因此安全責任的確定,仍須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在農村集體所有權的配電設施移交供電方的情況下,供電方應及時提取折舊和維護費用,定期進行設備檢修,確保設備的安全正常運行。但作為供電方應與農戶簽訂供用電安全責任書,確定產權分界點和各自承擔的安全責任。目前,農村電力線路和設備的丟失及破壞現象十分嚴重。到農村電網改造結束,農戶集表箱以上資產將由縣電力部門管理。如何真正管好原來由村級負責的這部分資產,是非常頭疼的事。具體來講,這部分資產有兩個方面的管理責任,一是技術管理方面的維護責任,二是資產看護方面的丟失、損壞責任。對于護線保電工作,國家經貿委、公安部頒布的《電力設備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已明確規定:“各省電力管理部門可制定辦法,規定群眾護線組織權利、義務、責任等”。當然,這其中也包括村級電力設備的保護工作。因此,制訂切實可行的護線保電辦法是擺在電力部門的當務之急,同時要著重考慮低壓部分資產丟失、破壞引起的經濟賠償問題。
二、對動力和農戶移動用電的管理問題 由于農村用電點多面廣線長,動力和農戶移動用電多,給安全用電工作帶來很大困難。加之本地農電工的減少,在農忙季節,可能管不過來,因此要根據季節特點及時調配,加強農村用電管理人員。同時注意及時與農戶簽訂臨時用電安全責任書,發放安全用電須知,加強三級保護和安全用電巡查。每臺電機開關箱還應裝設斷相保護器,以減少因斷相燒壞電機而引起的經濟責任。
三、農村安全用電事故責任及賠償問題 根據電力法規,產權決定責任。隨著農村低壓電網產權性質的轉變,供電企業與用戶民事法律關系的定位將發生變化,供電企業在農村觸電傷亡事故中的法律責任不斷擴展。農電“兩改”后,不論是以產權界定供用雙方的民事責任,還是供電企業作為或不作為,有時被強加上“無過錯”民事賠償責任,供電企業被推上被告席,都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使大量國有資金及供電企業經營成果在民事糾紛中流失。對觸電傷亡事故的經濟賠償,各地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由于有關立法的過錯原則以及司法解釋的缺乏,有的判決是依據“過錯原則”,有的則依據“無過錯原則”,有的依據“公平責任原則”,還有的依據所謂的“受益原則”。賠償標準也不統一,以前大多是參照交通傷亡事故處理辦法處理觸電傷亡事故的賠償問題,雖然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已對觸電傷亡事故的處理作了補充司法解釋,但執行起來仍有些難度。觸電事故的巨額賠償多數不是調解而是通過法院判決裁定,人們習慣上總認為供電企業是“大戶”人家,有經濟能力,因此索要高額賠償,而法院在判決此類案件時亦往往受此心態的影響。
四、解決上述問題的措施和對策 1.加強技術投入。供電企業作為“兩改”的實施部門,在安全技術上要嚴格把關,堅決杜絕違章裝置。同時,要大力推廣漏電保護器,實行低壓總保護、分支保護、家庭保護三級保護,從技術上提高防范能力。 2.充分利用法律手段進行管理。以《電力法》為準繩,明確安全責任的界定標準,供用雙方訂立安全用電協議,明確雙方在安全用電上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以及產權責任,發生事故后的責任賠償界限,做好民事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記錄,在供電設施上懸掛警示牌,做好安全用電經常性宣傳。 3.建立和完善農電保險體系。要利用保險企業分擔風險,供電企業對所屬的高低壓資產進行財產保險,并且要動員農民積極參加安全用電投保,增大投保范圍,把農電人身保險、財產保障全面推向市場。今后對農村觸電事故的處理,要逐步建立以社會保險賠償為主的新的運行機制,并可通過家用漏電保護器設備投保,進一步增大用電投保范圍。 4.建立和完善農電安全經濟保障體系。物價部門在確定同網同價時應考慮一定比例的農電安全基金和電力設施維修基金,主要用于人身觸電事故、電力設備丟失、損壞的經濟賠償和獎勵保護電力設施的有功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