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電氣安全要求
一、對供電電源的要求
按負荷等級確定供電電源的回路數(GB50052-95 2.0.2、2.0.6)
1. 一級負荷應由兩個電源供電;當一個電源發生故障時,另一個電源不應同時受到損壞。
2. 二級負荷的供電系統,宜由兩回線路供電。在負荷較小或地區供電條件困難時,二級負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專用的架空線路或電纜供電。當采用架空線時,可為一回架空線供電。當采用電纜線路時,應采用兩根電纜組成的線路供電,其每根電纜應能承受100%的二級負荷。
3. 三級負荷一般只需一個電源供電。
4. 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的負荷,除由兩個電源供電外,尚應增設應急電源,并嚴禁將其它負荷接入應急供電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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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附件: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電氣安全要求(word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