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力生產企業發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傷事故,應立即用電話、電傳、電子郵件等按資產關系或管理關系向隸屬的區域電網公司、省電力公司、國家電網公司直屬公司和企業所在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工會報告。
區域電網公司、省電力公司、國家電網公司直屬公司接到人身死亡和3人及以上重傷事故報告后,應在16h內以書面材料向國家電網公司報告,同時,省電力公司向區域電網公司報告。
(2)電力生產企業發生電網和設備事故,應立即用電話、電傳、電子郵件按資產關系及管理關系向隸屬的區域電網公司、省電力公司、國家電網公司直屬公司報告。
其中重大及以上電網和設備事故及下列一般電網及設備事故,區域電網公司、省電力公司、國家電網公司直屬公司接到報告后,應在16h內以書面材料向國家電網公司報告,同時,省電力公司向區域電網公司報告。
必須在事故發生后16h內向國家電網公司和區域電網公司報告的事故為:
1)220kV變電站全所停電或3座及以上110kV變電站全所停電;
2)500kV輸變電設備被迫停運;
3)電網事故減供負荷達100MW及以上;
4)直屬發電廠發生全廠停電;
5)220kV及以上電壓等級變電站和直屬發電廠惡性誤操作事故及誤調度事故;
6)220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輸電線倒桿塔事故;
7)對重要用戶停電(熱)并造成嚴重影響的。
(3)即時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設備損壞和電網停電影響的初步情況;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